27日,山东省政府公布了关于4处政府还贷一级公路收费站收费期限的批复,同意延长国道206沂河大桥等4处普通公路收费站收费期限。批复中提到,该4处收费站均未达到《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最长收费期限(15年),且在原批准期限到期后均未能还清贷款本息,符合延长收费期限的有关条件。
根据27日公布的延期收费的批复,山东省政府同意延长国道206沂河大桥收费站、省道293胶南收费站、省道346菏泽收费站收费期限各5年;同意延长省道329肥城收费站收费期限3年。 其实自2009年开始,山东已开始陆续延长各类公路收费期限。2009年,山东省延长泰安至莱芜等11段高速公路收费年限。其中,济南绕城东线高速公路收费年限由1999年11月10至2009年11月9日延长至2014年11月9日。在2013年年底,山东省政府第二次批复了绕城东线高速公路延期收费,延长收费期1年,期限截至为2015年11月9日。
此外,2011年,山东省延长青大珠山等4处收费站和沈海高速烟栖段等5段高速公路收费期限;2014年,国道309线济南收费站等3处收费站延期收费5年。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3年底决定延长15条道路收费年限后,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曾对延期收费做出了解释。解释分为3条,概括起来大致意思为:钱没还完,下面还有巨额养护费;等待新政策,看是否有长期收费政策出台;个别路段免费,影响高速公路“整体性和完整性”;免费了,不好管理。
公开信息显示,山东省延期收费的高速公路延长期限从1年到5年不等,其中多条延长了5年,甚至有部分高速或三次延期。
根据2004年发布实施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 2013年5月,交通运输部在发布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但同时,规定提到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以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