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引纠纷人民调解化干戈
2015-07-31
交通事故一直是引起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眼下正值三伏天的暴烤模式,不仅交通事故频发,人的脾气也易受天气影响变得暴躁,这时一旦遇到纠纷,就亟需调解员拿出十足的冷静与技巧来加以处理。
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4月28日10时35分许,驾驶员付某驾驶杭州某公司的小型轿车从临安市青山湖街道驶往余杭区瓶窑镇,沿科技大道由西向东途径余杭街道溪塔村葛家路口时,与由北向南通过路口的贾某驾驶的未登记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贾某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贾某随即被送往附近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与付某工作单位某公司就交通事故后续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向余杭街道交通事故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经过及结果:
5月21日,余杭街道交通事故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员了解事情发生经过之后,询问了双方的赔偿要求,但是双方所提要求差距较大,由此争论不止,在此情况下,调解员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努力安抚和调整双方的情绪和金额,虽然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说下,双方差距有一定缩小,但死者家属表示不满意调解结果,调解员在这种情况下,明确告知了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制度的相关规定,首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以失败告终,调解员希望双方当事人能放下争执、以诚待人、以和为贵。
7月22日,死者家属再次向余杭街道交通事故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并表示出希望此次调解能成功的意愿。7月23日,余杭街道交通事故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经付某所在公司同意,再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给予了双方当事人长时间的冷静思考,并邀请律师给予双方释疑答惑,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死者家属再次提出的赔偿金额逐渐趋于合理,但与付某能承受的仍存在一定差距。调解员再次帮助双方当事人分析个中利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直到双方当事人的标准和要求有所降低,情绪也相对稳定,意向逐渐趋于一致。调解员就此趁热打铁,采用传统的“背靠背”的方式再次将双方当事人分开,分别进行劝导,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再次换位思考,最终双方各自都作出了让步并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调解思路及技巧:
本案是一起由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引起的纠纷,被害人因为该起事故死亡,这必定严重影响被害人家属的生活。在碰到此类案件时,应首先要稳定受害方的情绪,希望他们理智对待这件事情。其次,在与双方的交谈中,要立足现实,抓住主要矛盾,分别从法、情、理方面启发劝导双方当事人。
基本法律关系及运用:
本案属于一起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付某驾驶其所在公司的小轿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贾某相撞,造成贾某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所以,付某及其所在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的赔付标准按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中的规定来确定。小葛柯乃靖
本文来源:浙江在线-钱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