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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中国高速公路交通广播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
2015-08-06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中国高速公路交通广播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

        北京、重庆、河北、湖南省(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中国高速公路交通广播是交通运输部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共同主办的广播节目,是全国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日常状态下主要为高速公路出行人群提供路况、气象、新闻、旅游等专题资讯,出现突发事件时,根据应急需要和相关宣传要求,及时播发权威信息,部署应急措施,起到预警疏导、联络沟通和信息通报作用。2012年6月,中国高速公路交通广播在京沪高速北京至天津段试点开播,一年来,相关部门在节目内容策划、服务百姓出行、路况连线播报、合作方式模式等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社会反响良好。为了进一步探索和实践,给人民群众提供更高效率、更高水平、更优品质的公路出行信息服务,部决定组织开展中国高速公路交通广播示范工程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更好地为公众服务,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建设全国统一的中国高速公路应急服务广播信息发布管理系统为总目标,以“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步实施”为基本原则,结合《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年-2030年)》和路网建设与管理的长远发展,对中国高速公路交通广播的建设规模、管理模式等进行统筹规划,合理确定示范工程的实施规模。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群众受益”的基本思路,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采编播体系,确定全国统一、地方差异的运营管理模式。按照“平时服务,突发应急”的原则,建设与国家应急广播体系相结合的中国高速公路交通广播体系,实现日常广播与应急广播相结合,并逐步提供交通信息推送服务,全面提升公路交通部门运营管理和服务水平、交通运输行业面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建设成为交通运输行业的广播媒体、公路交通的宣传载体和公众出行的服务平台。

        二、实施目标

        通过实施示范工程,力求实现以下目标:

        (一)建设京、津、冀、湘、渝不少于5000公里高速公路及其相邻干线公路的应急服务交通广播覆盖系统。

        (二)建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以下简称“部路网中心”)和北京、天津、河北、湖南、重庆高速公路交通应急服务信息发布管理系统,建立国家级播控平台具有直播功能、省级路网中心具有分控功能和插播功能的信息服务体系。

        (三)完善公路交通信息的采编播体系,丰富适合公众出行的节目内容,逐步提升广播节目品牌影响力。

        (四)建立公路交通专用广播的相关标准规范体系,为全面推广中国高速公路交通广播奠定基矗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总体方案,确定示范工程组织形式以及技术路线、具体实施规模、计划安排等。

        (二)完成示范区域频率覆盖工作,制定中国高速公路交通广播在其他推广地区的频率方案。

        (三)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和收费站的杆架、房建、电力和通信设施,建设沿高速公路覆盖的公路交通广播基站。

        (四)充分利用交通行业通信专网、运营商的通信公网以及广电部门的国家应急广播网络,建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部路网中心和示范区域信息发布端口之间的通信链路。

        (五)建设高速公路交通应急服务广播信息发布管理系统,建立交通运输部具有直播功能、省级路网中心具有分控功能和插播功能的信息发布管理体系。

        (六)建立国家级和省级公路交通广播直播间,完成国家级、省级交通广播日常和应急节目的制作和播出。

        (七)结合部、省两级路网中心信息采集方式,建立广播信息采集制度,完善可支持广播发布内容的公路交通信息采集手段。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3年7月至2013年9月)。

        1.成立中国高速公路交通广播推广工程组织机构,建立交通运输部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交通运输部与各省级公路主管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机制和运行机制,落实相关工程推进工作,保障公路交通广播示范工程顺利进行。

        2.在示范区域现场踏勘,进一步修改完善中国高速公路交通广播项目示范区域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包括:频率方案、公路沿线建设方案、隧道区域覆盖方案、通信网络建设方案、高速公路交通应急服务广播信息发布管理系统建设方案以及总体运行方案等。编制中国高速公路交通广播在其他推广地区的频率方案。

        3.完成各省立项工作,并在实施方案基础上完成工程设计和发射基站等相关设备采购等工作。

        4.制定公路交通专用广播暂行技术要求。

        (二)实施阶段(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

        1.在京津冀区域落实FM99.6频率覆盖工作,在湖南和重庆示范区域确定FM99.6频率落地的可行性,并完成中国高速公路交通广播在其他推广地区的频率方案。

        2.建设京、津、冀、湘、渝示范区域高速公路广播基站,于2013年底前实现语音广播开播。

        3.建设部、省两级中国高速公路交通广播平台,并实现互联互通;建立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与部路网中心2M带宽的通信链路。

        4.建设高速公路交通应急服务广播信息发布管理系统,建立涵盖部、省两级的广播信息发布管理体系,实现与现有公路交通信息采集及相关业务系统对接,实现跨行业、跨部门信息的互通。

        5.建设国家级、省级直播间,为应急信息和日常服务信息的实时播出提供基础平台。

        6.完善可支持广播发布内容的公路交通信息采集手段,丰富广播栏目的内容,增加受众人数。

        (三)验收总结阶段(2014年8月至2014年10月)。

        京、津、冀、湘、渝示范区域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向部提交示范工程建设报告。部将对中国高速公路交通广播示范工程进行统一验收,对示范实施进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开展中国高速公路交通广播全国推广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京、津、冀、湘、渝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经营)单位要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提升管理与服务的创新能力,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出行方便、安全、舒适,把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纳入今明两年的工作重点和绩效考核目标,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按期完成示范工程实施任务。

        (二)加强组织协调。示范工程涉及交通和广电两个行业、多个地区、多家单位,时间紧、任务重,组织协调难度大,交通运输部建立由公路局牵头、部路网中心具体负责的领导机构,各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并定期检查、落实示范工作建设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于示范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部将召开专题会议协商解决。

        (三)加强技术支持。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作为中国高速公路交通广播项目的技术支持单位,应组织专门力量,在加快相关标准规范制定和科研工作的同时,要根据各地的要求,积极做好人员培训、工程咨询、系统测试等技术服务和支持工作;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落实全国频率规划方案。

        (四)保证资金投入。资金保障是做好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必要前提,资金投入以各地为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经营)单位,要把示范工程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或经营支出范围给予保障;省(市)际间共建部分所需资金由相关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公平分担”的原则协商解决。交通运输部将积极争取国家财政给予示范工程一定的资金补助。

        (五)加强工程管理。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示范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体系,对工程设计、设备选型、施工监管等关键环节,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质量。在项目实施中,要充分依托现有高速公路机电系统进行示范工程建设。原则上在建项目在概算允许范围内进行机电系统的补充设计;新建项目应纳入机电系统预算;已通车项目可通过机电系统的升级改造完成。

        (六)加强跨行业人才队伍建设。中国高速公路交通广播为跨行业建设,与以往行业内独立的建设、运营、维护、服务模式区别很大,需要尽快培养形成一支能够提供跨行业支持的管理与技术队伍。系统设备的维护、保养可以与其他交通设施的养护相结合,共用养护人员。系统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由高速公路机电系统维护人员负责。广播设备检修、故障排查等专业性较强的工作,由广播电台的技术人员负责,或由其向高速公路维护人员提供专业培训和指导后,使其具备相应专业能力。

        (七)强化数据采编播管理机制。目前交通信息资源高度分散、来源不一、数据格式多样,很难满足差异化、推送式的出行服务需求。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以及各省(区、市)高速公路主管部门要积极整合交通信息资源,在信息采集、路况播报、节目策划等方面紧密配合,提高节目质量和服务的针对性,增加节目的受众面。

        (八)加大宣传和服务力度。加大对中国高速公路交通广播路况信息播报、节目内容和品牌宣传的推广工作。适时利用各类媒体对中国高速公路交通广播进行宣传,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实施示范工程的意义和为公众提供的便利服务,为示范工程的顺利实施和今后受众的增长奠定基矗

        交通运输部(章)

        2013年7月29日

        抄送: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3年7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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