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那些事儿
2015-08-06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6日讯相信很多检察官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时,都是怀着复杂的心情在翻阅卷宗的,特别是面对检验报告中血淋淋的照片。据统计这几年全国每年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约在20万起,死亡人数基本在几万人左右。想想这事故背后有多少家庭从此痛不欲生?检察官们都万分痛心。因此,今天我们就来说说“交通肇事罪”那些事儿,希望能带给大家一些思考。
案情
2015年1月的一天,张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闽江学院往福州大学方向行驶,行经某路灯杆处时,越过道路中心与对向林某正常行驶的二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后座的黄某当场死亡、林某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以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交通事故张某负全部责任。最后,张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说法
对于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大家都知道肇事者摊上事了。但是具体摊上什么事?要负什么责任?经济赔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到底发生什么样的交通事故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呢?所谓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那只造成一人重伤,不在上述规定内,保险公司赔下,就没事了吧?这可不一定。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也有规定。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还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说到逃避,自然还要说说“交通肇事逃逸”这个概念,它是指行为人具有以上所列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而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则属于逃逸致人死亡。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逃逸或者逃逸致人死亡的,在量刑上可是要“跳档”的。
当然,说到这里,犯罪嫌疑人不管情节轻重,涉嫌的都还是交通肇事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则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提示
宁等三分钟,不抢一秒钟,开车上路多想想爱您的家人,慢行并注意安全。
如果遇到交通事故,不逃避不躲避,及时救助伤者并报警等候,这既是对伤者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不做“路怒族”,文明驾驶、谨慎驾驶,开车遇到滋事者,忍让三分,不因一时意气用事而让自己涉嫌犯罪追悔莫及。
(闽侯县检察院侦监科检察官高小燕)
本文来源:海峡法治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