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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互联网顺风车,风险谁来担?
2015-08-07 
        继“专车”之后,由各种互联网平台推出的拼车和顺风车再显群雄逐鹿之势。然而,这种全新组合的出行方式,在带来出行便利的同时,也隐藏着安全和法律纠纷方面的风险——不论是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拼车服务的私家车,还是搭乘顺风车的乘客,都可能因意外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互联网平台和保险公司却可能置身事外。

        □案情回放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虽然车主赵先生依法承担拼车事故中的全部责任,但因为乘客李女士明知拼车存在风险却选择乘坐非营运车辆,因此车主只负担80%的赔偿。

        家住燕郊的李女士在东三环附近的一家公司上班,由于路程较远,平时她都习惯采取拼车的方式出行。一天早上,李女士通过网络联系了车主赵先生,和其他3名乘客每人交纳了10元车费,一起搭乘赵先生的私家车拼车上班。在高速公路上,因为赵先生车速太快,与其他车辆发生了碰撞事故,包括李女士在内的4名乘客全部受伤。交警现场勘验后认定,车主赵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令李女士的头部、面部、腿部留下了明显的伤疤,另外一位乘客伤情更为严重,事后一共花费了30多万元医疗费,为此,4位伤者都要求赵先生赔偿。然而,车主赵先生认为,李女士等人是自愿乘坐,事故后自己也积极救助和垫付了伤者的医疗费用,已经没有能力再进行赔偿,无法满足李女士等人的赔偿要求。协商无果的李女士只好将赵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5万余元。

        通州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为,综合本案案情并结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只是确定事故的发生原因及行为人过错程度,而不是确定事故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车主赵先生驾驶的私家车并非正规营运车辆,没有为乘客购买任何保险,并且他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作为事故受害者的李女士是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赵先生驾驶的为非正规营运车辆却仍然选择拼车,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赵先生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李女士各项费用4360元,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已投保的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李女士各项费用2400元。

        □声音

        美国3E交通咨询公司创始人徐康明:界定是否合乘需要满足五个原则

        无论是互联网拼车还是互联网顺风车,判断其是否符合合乘需要满足至少五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合乘提供者和合乘参与者有着相同或者相似的出行线路;第二个原则是合乘次数一定要有限制,主要是在通勤时间进行;第三个原则是合乘目的需要由提供者发布,参与者应答;第四个原则是不能按照时间计价,因为顺风车本身就是顺路,并不能像运输企业一样将占用时间作为收费因素;第五个原则是定价权应由政府或者行业协会确定,而不是由平台自行定价。

        当前市场上的互联网顺风车,基本上都属于私家车,其运输行为是否合法,可能面临什么法律风险?

        ●北京允许公益型、互助型合乘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贤:我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提供顺风车的私家车辆没有道路运输许可证,如果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服务,就属于非法营运,私家车主可能会因非法营运而受到行政处罚。

        拼车是绿色、节约的一种出行方式,北京市政府鼓励非营利性的拼车行为。2014年实施的《关于北京市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简称《意见》)提倡合乘的双方签订协议,允许合理分摊合乘费用,并按照是否分摊费用分为公益型合乘和互助型合乘,按照合乘方式分为上下班通勤的长期合乘和节假日返乡、旅游的长途合乘。其中公益性合乘不收费,互助型合乘可根据出行过程中的油、电、气、高速公路通行费等合理分摊费用。据此意见,如果私家车提供合乘,属于公益型和互助型合乘,而非以营利为目的,就不属于非法营运。

        然而,到目前为止,其他城市政府并没有出台类似的政策。这也意味着,在其他城市,提供这种服务的私家车被认定为非法营运并面临处罚的风险更高。

        当前这种顺风车运输行为属于法无禁止的行为,还是非法营运行为,法律如何界定?

        ●互联网顺风车性质界限模糊

        张贤: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34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车辆运营证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的合法凭证,如果车辆没有运营证,那么就是无证经营,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黑车”。私家车要进行营运活动,必须注册营运车辆。

        顺风车运输行为改变了车辆运输的属性,北京市政府虽然出台了《意见》,但该《意见》对拼车行为和拼车的性质没有明确界定,使营运和非营运的界限更加模糊。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互联网顺风车运营行为难逃非法营运的嫌疑,具体界定时只能根据各种实际情况综合考量。

        在这类运输关系中,涉及到互联网平台、车主(或司机)、乘客等多方关系,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各方责任依法如何认定,风险由谁承担?

        ●顺风车承担极大责任风险

        张贤:我国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要以责任认定作为一项主要依据。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是司机,根据驾驶过错来承担责任,如果有保险,可能就是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但如果改变了车辆属性,私家车以营利为目的上路拉客,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这样就由司机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司机不具备赔偿能力,那么受害人的赔偿就无法落实。

        而互联网平台,将很多私家车和乘车人召集在一个平台,互联网平台没有直接经营,依照现行的法律,互联网平台无需为交通事故承担责任。互联网公司对外声称有保险保障措施,真正发生保险事故,如果事故属于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从有利于规范创新性事物发展并可最大限度保障司乘人员权益的角度出发,接下来,该怎么办?

        ●明确互联网平台责任迫在眉睫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克枫: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的这起案件,在当前具有典型的代表意义,立法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打车软件、拼车软件大行其道,纷纷抢占市场,正在逐渐改变着不少年轻人的出行方式。但在我国,出租车等运营车辆都是行政特许经营,车辆、司机都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核才能上路运营,私家车拼车到底算营运车辆还是非营运车辆、软件公司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这些在法律方面尚不够明确。有关部门应该迅速出台相应法规对这种行为进行认定,避免事故发生后无法界定。

        例如:互联网平台作为信息提供方,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其对所接入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审核的责任和义务,一旦发生事故,依法很难认定其赔偿责任。如果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相应的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政府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赋予互联网平台对车辆和驾驶员相应的审核责任和义务,产生法律纠纷后,车主没有能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法院就可据此认定互联网平台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张贤:法律应该对这类私家车运输行为的性质进行界定,使私家车运输行为在某种限定范围内合法化。另外,法律还需对组织运输方的互联网平台的责任进行规定,如果在没有对车辆信息和司机信息进行有效核对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明知或者应知车辆信息和司机信息有误,仍向乘客提供该种信息,互联网平台收取费用的,理应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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