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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中央深化价格改革精神交通运输部再推港口收费改革
2015-08-11 
        日前,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完善港口船舶使费收费政策,降低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该《通知》自9月20日全面施行。

        此次改革是交通运输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继去年12月共同发文放开港口竞争性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简化港口收费之后,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的要求,针对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再次开展的港口价格改革。

        半年摸底征求各方意见

        此次港口船舶使费、港口设施保安费调整涉及港口企业、航运企业、货主、拖轮公司、引航机构等多方主体。为使改革具体方案既符合国家政策和经济贸易要求,又兼顾各方实际需要,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联合开展了细致全面的摸底调研工作。

        记者了解到,半年里,两部门联合赴上海、天津、宁波、广州、深圳多个典型地区开展实地调研,听取了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港口企业、拖轮公司、航运企业等多家单位建议;征求了中国引航协会和引航机构、中国船东协会和航运企业、中国港口协会和港口企业、中国拖轮分会和拖轮公司的具体意见。同时向港口企业、航运企业、引航机构、拖轮公司及船舶代理企业发放了调查问卷,了解有关船舶使费等收费的基本情况。

        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两部门拟定了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调整方案,充分体现了坚持市场化方向、降低收费标准、减少收费项目、调整外贸收费的改革目的。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港口处处长李永恒告诉记者:“起草方案时,我们要既考虑港口的运营成本,又考虑航运企业和货主的经营困难,综合平衡各方的承受能力和要求,降低收费标准,使调整后的收费总水平不出现大幅波动;要适应行业发展的新情况,减少收费项目,合理划清收费档次,使港口收费简洁透明,便于实际操作;要符合国际惯例和海运对等原则调整外贸收费,内贸收费和外贸收费结构调整保持一致;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推进港口收费改革,顺应行业发展趋势,逐步放松价格管制,鼓励优化计费方式。”

        “经过充分的摸底调研、征求意见、审慎决策和部委会签,方案最终出台。”李永恒告诉记者。

        上限管理鼓励市场自主发展

        按照中央深化价格改革的要求,《通知》对港口船舶使费的收费项目、计费办法、管理方式,以及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都有较大调整。“方案有明确的改革指向。”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副总工徐萍告诉记者。

        一是减少了港口船舶使费收费项目。徐萍介绍,本次改革取消了现行收取的靠垫费,以及引航费中的引航员滞留费和引航计划变更费;并将系解缆费、开关舱费并入停泊费收龋通过减少、合并相关收费项目,使收付费双方的费收活动更加简洁、便于操作,符合国家价格改革要求。

        二是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降低50%。“这是此次为付费方企业减负中力度最大的一项。”徐萍说,“这是促进我国外贸和航运业发展的需要。”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外贸发展形势下行压力较大。据海关数据统计,今年上半年,我国进出口总值11.53万亿元人民币,比去年同期下降6.9%。再加上,全球经济依旧处于深度调整之中,总体复苏乏力,需求不振,前景仍不明朗。因此,为了减轻外贸企业的负担,支持我国外贸经济发展,方案将外贸进出口20英尺、40英尺重箱的港口设施保安费分别降至每箱10元、15元,其他货物收费降到每吨0.25元。

        三是统筹考虑船舶大型化的发展特点以及引航机构收入的结构调整需要。徐萍告诉记者,从进出我国港口的船舶看,船舶大型化发展趋势十分明显,我国46家引航机构的生产规模和收入情况也存在不平衡问题。根据相关统计,全球5000标箱以上船舶的运力比例已经从2000年的13%增长到2014年的56%,7500箱以上集装箱船的订单占未来新造船订单85%,万箱船以上船只占集装箱船订单的比重从5年前的6.4%上升为53%。未来5年,全球将至少交付34艘1万—1.2万标箱船舶,106艘1.2万标箱及以上船舶。因此,充分考虑船舶大型化的发展需要,按照“递大递减”的原则,方案将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引航费起码计费吨从500净吨提高到2000净吨,40001—80000净吨部分、超过80000净吨部分收费标准(引航距离在10海里以内)分别降低到每净吨0.45元、0.425元。这样调整,既反映了船舶大型化的现实,又有利于不同规模引航机构的收入结构优化。

        四是完善港口船舶使费管理方式。对船舶使费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以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为上限,围油栏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以现行收费标准为上限。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可在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体现了鼓励价格主体在此范围内自主决定,为市场发展进一步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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