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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两边私设停车器绊倒行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5-08-13 
        因为温州刮台风,来连探亲后欲离开的杨女士无奈改签了第二天的飞机。没想到往后拖了一天竟发生了意外,左肘部和左脚踝摔骨折。7月12日,杨女士在中山区海乐街23号楼姐姐家楼下被一个车位上竖起的停车器绊倒,前日才刚刚出院。杨女士住院期间,她的家人及物业公司曾找过私设停车器的车主,但对方没有明确给出答复。昨日通过记者沟通,车主方面表示将会积极进行协商。

        帮小女儿扶伞没看到停车器

        昨日下午,记者在海乐街23号楼楼下见到了49岁的杨女士。杨女士的左肘部和左侧脚踝部均被固定,行动很不方便。刚刚出院的她告诉记者,初步统计医药费在7万元左右。杨女士的儿子陈先生告诉记者,他和妈妈7月7日从温州来到大连探亲。原本他和妈妈订了7月12日回温州的机票,但那些天温州刮台风,航班延误,陈先生无奈改签了13日的返程机票。

        7月12日8时许,天下着毛毛雨,一家人打算到东港游玩。通过事后调取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到,当时杨女士的小女儿打着一把小伞,杨女士走在她的身边,孩子的伞突然被风吹歪,杨女士忙着扶女儿的伞,就没注意到车位上竖起的三角形停车器。“脚插在停车器里摔倒的,左肘部先着地。”杨女士说。

        120送医检查出数处骨折

        发现母亲和妹妹没有跟上来,走在前面的陈先生返回寻找,竟看到母亲摔倒在地上,表情痛苦。很快,旁边一家饭店的工作人员发现了杨女士,立即拿来纸箱,垫在杨女士身下隔凉隔水。家人们本想用车将杨女士送往医院,但杨女士实在太疼了,只好等待120救护车。家人找来了物业公司张主任,在等待救护车的过程中,陈先生倚在母亲身后,张主任为他们举着桑半小时后,救护车来到现场,将杨女士的受伤部位固定后抬上了救护车。

        在医院提供的出院证明上,记者看到“左侧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踝关节(内踝、外踝、后踝)骨折”,“左踝关节皮肤擦伤”等字样。

        小区物业通知

        “根据相关规定,道路两旁禁止安装车位锁。本小区的车位锁已经造成人身伤害,而且仍然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请安装了车位锁的业主,在一周之内自行拆除。拒不拆除,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使用车位的业主全部承担。本月13日以后,物业管理中心将对没有拆除的车位锁进行统一拆除。”

        事发地附近有10多个停车器

        杨女士告诉记者,绊倒她的停车器是最靠近路口的车位上的。昨天采访时,这个车位上正好停着一辆车,“这个车位就是这辆车的车主的,车主和我姨住一个楼,但不同单元。”记者注意到,这是海乐街23号楼唯一的出口,在出口的道边施划了4个停车位,其中两个车位上安装了停车器。陈先生说,小区楼下的院内有10多个停车器。

        陈先生告诉记者,物业在母亲杨女士受伤事件中表现得很人性化,但绊倒杨女士的停车器的车主却表现得十分冷漠。“我母亲住院期间,我姨曾去车主家找过他。对方说我们太寸了,说安装过后别人都没出事,为啥就单单绊倒我妈了。”陈先生认为,母亲被停车器绊倒,本身需要承担一定瞭望不足的责任,但车主在消防通道私自安装停车器责任更大。之后,陈先生也通过物业与车主进行沟通,但车主认为发生意外与他无关。

        昨日下午,记者在物业办公室内见到了张主任,张主任告诉记者,绊倒杨女士的停车器是业主6月末或7月初自行安装的。“业主安装时没有告知物业,安装之后我们看到了但没有及时通知业主清除,物业在管理方面确实要承担一定责任,这点物业不回避。”张主任说,车主虽然一直在那个固定的位置停车,但并未交纳停车费。事情发生后,他曾打电话与业主沟通,告知对方自行清除停车器,但对方态度一直不明朗。

        车主表态

        “希望伤者能直接与我联系”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上了车主王先生,他向记者说明了安装停车器的初衷。王先生告诉记者,小区出口消防通道旁有饭店,业主的车位经常被食客的车占据,他与物业交涉多次,但物业始终没能解决。物业也一直没有出台明确的政策说不允许业主安装停车器,他是前不久才安装的停车器。7月12日知道出事了,但对方一直没有找过他。“我有责任,物业也有责任,具体责任怎么划分,需要通过协商或其他途径解决。也希望伤者能直接与我联系,进行妥善解决。”王先生说。

        律师说法

        私设停车器应承担赔偿责任

        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甲明表示,公众享有无障碍通行的权利,车主在非专业停车场未经允许私自设置停车器,增加了道路通行危险系数,应对受害人由此导致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若物业公司对小区红线范围内公共区域私设停车器未及时责令拆除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来防止损害后果发生的,则物业公司也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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