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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大修竣工3年内不得开挖
2015-08-13 
        南方日报讯(记者/孙嘉琳)挖了填、填了挖的“马路拉链”问题一直让市民头疼不已,因为道路施工而挖断水管、引起事故的情况也常有耳闻。下月起,这些状况可能会得到有效改善。近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新的《中山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将会替代1997年出台的老版本,让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有更详细的规章可循。其中就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明确马路短时间内不能再“拉链”。

        机动车在非指定道路试刹车也属占用

        《办法》规定,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主要由住建部门负责,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按规定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此外,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行政处罚执法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城乡规划局、公安局交警支队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理。

        虽然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后,个人或施工单位可以在允许范围内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但有些“使用道路”的行为也是明令禁止的,例如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等。个人或施工单位更不能擅自在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在桥梁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其他挂浮物。

        此外,《办法》还列出了几种违反规定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可以责令行为人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例如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等。

        纵向挖掘需“修复一段,再推进一段”

        对于管线铺设、道路新建和改造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办法》规定得更加严格。除了有前述时间上的限制外,原则上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建设也需要在报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批准后,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进行。

        在主、次干道上开设永久路口将会受到严格限制,开设临时路口则必须配合交警完善标志标线和相关交通安全设施。而横跨城市主次干道、支路以及路口挖掘的,应优先采用顶管技术等先进方式进行;纵向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根据各类管线的特点分段进行,每段长度不得超过100米或跨越两个城市主干道交叉口,必须挖掘一段,修复一段,再推进一段。

        为保障施工现场和周边群众的安全,同时减少对交通的影响,《办法》要求挖掘作业现场除了必须悬挂《挖掘道路许可证》外,还必须按照施工期限的长短,设置不同标准的全封闭围挡进行施工作业,同时提前设置警告和防护设施引导过往车辆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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