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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提示:有些交通违法行为肇事后保险不赔偿
2015-08-14 
        胶东在线8月13日讯(通讯员林健)机动车自购买挂牌之日起,除了必须依法为车辆购买“交强险”之外,众多车主还为车辆购买了“车损险”、“第三者险”、“驾驶人人身险”等商业险种。车辆购买商业险种后,并非任何情况下发生交通肇事,保险公司均给予赔偿。驾驶人的有些交通违法行为,如果导致交通肇事发生,保险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将不能给予赔偿。这些交通违法行为包括:

        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实施肇事逃逸行为的。

        驾驶人饮酒后(包括醉酒、毒驾)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的。

        货车超载肇事,经交警部门确认,是引发交通事故直接原因的,索赔时,按照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将下调赔偿数额的百分之十。

        机动车超期未参加定期检验,继续上路行驶引发交通事故的,商业险不予赔偿。

        无证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的,商业险不予赔偿。

        驾车人所驾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者,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机动车已被交警部门注销,继续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

        驾驶人所持有的驾驶证,已被记满12分,继续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驾车人的驾驶证,被暂扣或吊扣期间仍然驾车而引发交通事故的。

        凡驾驶人具有上续交通违法行为之一者,一旦驾车引发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均将按照相关规定,对车辆投保的商业险种而予以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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