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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大桥大巴侧翻案司机被判有期徒刑6年
2015-08-26 
        据《劳动报》报道,去年11月3日,司机赵某某因俯身捡拾从驾驶座位上失手滑落的手机,致使正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的大巴撞向上街沿,侧翻造成6位乘客不幸遇难。昨天,虹口法院对这起发生在东海大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案件进行了宣判。法院判决司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某巴士公司大型客车,由本市南浦大桥旅游集散中心驶往小洋山岛沈家湾客运码头,当时车上载有48名乘客。10时08分许,被告人赵某某超速驾车行驶至东海大道进能源路西约300米处时,因俯身捡拾掉落在其右侧的手机致车辆向右偏离并碰擦道路右侧路肩,后又因向左急打方向,造成车辆失控向右侧翻,致使车上6人当场死亡;3人重伤;21人轻伤;4人轻微伤;其余共计15名乘客均有不同程度受伤,但仍未做伤势鉴定或者因已民事调解而放弃伤势鉴定。与此同时,经鉴定,该事故造成肇事车辆损坏的直接物质损失为人民币近12万元;又造成部分道路设施毁损的直接物质损失为人民币3.8万余元。

        案发后,经鉴定,涉案肇事车辆事故发生时的行驶车速达70至75公里/小时之间,事发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系超速行驶,又经上海港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赵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行驶的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且超速行驶,途中又有捡拾掉落的手机这一妨碍驾驶安全的行为,随后向左急打方向,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并发生侧翻,造成本次交通事故。

        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是过失的主观心态,客观上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且两者存在因果关系,该交通事故在公共管理范围内发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交通肇事罪定性没有异议,被告人确在行车途中未按规定提醒车上人员使用安全带,且存在超速行驶。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捡拾的手机系被告人单位配发的对讲机,被告人单位对此事故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加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悔罪态度良好,且被告人单位已和部分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虹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致6人死亡、3人重伤、21人轻伤,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所在单位又积极与部分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并进行了相应履行,取得了谅解,综合以上情节,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本文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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