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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离职被判赔首航140万培训费二审维持原判
2015-08-26 
        飞行员田某起诉要求和首都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索要工资。此案经过法院审理,田某获得了4.6万余元赔偿。此后,首都航空公司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田某赔偿该公司培养一名飞行员的培训费等共计554万元。记者昨天获悉,三中院终审判决田某赔偿首航140万元培训费。

        ■案情

        飞行员诉首航索要工资

        现年50岁的田某,曾在空军任团职飞行员。转业后,他进入了海南航空公司担任飞行员。在2001年9月,田某又从海航离职,进入首都航空公司担任飞行员。田某称,在首航的10余年飞行生涯中,自己经常超时加班飞行,但是相关的权益未得到航空公司的有效保障。

        2012年2月22日,田某向顺义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和首航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对方向其支付年假工资等。随后,仲裁委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首航支付田某2011年度未休年假工资4.6万元。田某及首航均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首航与田某解除劳动关系。首航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首航诉飞行员要培训费

        法院判决生效后,田某与首都航空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之后首航便向顺义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田某支付554万元培训费,被仲裁委驳回后,首航于2014年将田某起诉至法院。

        首航称,田某在首航担任飞行员期间,每年接受飞行训练、技能检查等培训,航空公司为此支付了高昂的培训费用。现在田某离职,其应对航空公司进行赔偿,因此首航起诉田某索要培训费344万元、流动补偿费210万。

        庭审中,田某介绍,自己曾在空军服役,飞行技能来源于空军培养,与首航无关。

        田某认为,自己在与首航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就已经获得了民航局认定的正驾驶职称,该职称的获得也与首航无关,因此其并不需要首航的培训。

        ■判决

        法院:飞行技能需要单位培训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对此案做出判决。法院认定,关于首都航空公司主张飞行员田某的培训费用,考虑到飞行员具有专业性及特殊性,属于高技能人才,需要长时间的能力培养过程及持续的能力保持过程。田某在入职首都航空公司后,该公司必然对其进行过持续不断的培训并支付了相应培训费用。

        田某提出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就应当支付该公司相应的培训费用。但由于首都航空公司没有提供详细的证据,法院酌情判决田某支付首都航空公司培训费140万。

        田某不服,提出上诉。三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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