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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犯受贿罪一审被判死缓
2015-09-01 
        昨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原党组书记、副厅长陈明宪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陈明宪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矮寨大桥、高速公路项目为人谋利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原党组书记、副厅长陈明宪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日前由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今天上午,该案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定:2007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陈明宪利用担任省交通厅党组书记、副厅长,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和矮寨大桥建设指挥部指挥长等职务便利,在省内高速公路土建、补勘、绿化、配电、设计等工程招投标、高速公路材料供应、保险业务等方面为相关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周茜、其妹陈明珍以及刘晓东、周湘政收受或索要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941余万元、美元1万元、港币4万元,已实际收取钱物价值人民币3493余万元,其中索贿人民币30余万元,美元1万元、港币4万元,尚未收取人民币1448万元。

        法院另查明,陈明宪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达人民币1281余万元、美元15万余元、港币57余万元、1万余英镑、欧元1万余元、日元0.5万元,陈明宪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明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陈明宪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陈明宪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陈明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明宪有多笔受贿犯罪事实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施完成,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陈明宪的犯罪事实、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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