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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发布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时间表
2015-09-02 
        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记者李彪

        未来5年,污染问题较严重的船舶与港口将成治理重点之一。

        9月1日,交通部印发《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未来五年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根据规划,到2020年,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与2015年相比大幅下降。同时,按照新修订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2020年底前完成现有船舶的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移动源污染控制研究室副研究员岳欣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我国船舶排污问题比较严重,对港口、沿江城市的环境影响较大,有必要通过提高标准等方式加强相关管理。

        改造不达标限期淘汰

        在以坚持统筹谋划、防治结合,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坚持政府推动、企业施治,坚持创新驱动、示范带动四项基本原则下,《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五年内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政策法规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船舶与港口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得到有效防控和科学治理,排放强度明显降低,清洁能源得到推广应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水平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具体目标包括三个方面:到2020年,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与2015年相比分别下降65%、20%、30%;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轮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主要港口100%的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沿海和内河港口、码头、装卸站(以下简称港口)、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具备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接收能力,并做好与城市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

        交通部强调,按照新修订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2020年底前完成现有船舶的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一些业内专家介绍,我国船舶排放标准不高,油品参差不齐,亟需加强相关规范和管理。

        设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

        为实现既定减排目标,《实施方案》提出了11项主要任务,包括加快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制修订,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推进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积极开展港口作业污染专项治理等。

        未来一段时间,将是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的密集出台期。交通部介绍,2015年底前,发布《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修订)》、《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配合环境保护部力争出台船舶污染物排放、船舶发动机废气排放标准;2016年底前,出台《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国家标准;2017年底前,配合环保部制修订适合我国国情的码头油气排放相关标准;2020年底前,出台船舶天然气动力设施改造技术规范,编制船舶污染物排放监测系列技术标准。

        今年6月,环保部正式就《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向全社会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对于新标准实施所带来的减排效果,环保部介绍,经估算,仅全国运输船舶(不包括渔船),通过提高燃油品质,将使SO2排放每年削减约95万吨,PM排放每年削减约11万吨。岳欣认为,这些新标准的严格实施,对沿河、沿海都集中的港口城市空气质量改善会有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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