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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收费站加收一级公路通行费违法!
2015-09-04 
        本报讯从广西宜州开车走高速公路至金城江,除了被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外,还要加收金宜一级公路通行费,这一做法曾经引发不少车友的质疑,一级公路通行费到底该不该交?这回有了答案。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周某起诉广西交投公司及河池高速公路运营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10元通行费被判退还。

        原告:被强行代收一级公路通行费

        周某是河池的一位律师。今年4月27日,周某驾驶一辆小型汽车从宜州西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往金城江方向行驶,至河池东高速公路收费站驶出,收费站收取了周某该区间的高速公路通行费35元,同时还收取了宜州至金城江一级公路的通行费10元。原告驾车驶出河池东收费站后,即调头又进入河池东收费站,继续驶上高速公路至河池西收费站驶出,河池西收费站收取原告该区间的高速公路通行费15元。

        事后,周某认为自己没有在金宜一级公路上通行,而河池东收费站却强行收取其金宜一级公路10元的通行费,这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于是,他将责任单位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投公司)、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河池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池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列为被告,向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通行费10元。6月12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告:代收费用经政府许可

        庭审中,广西交投公司、河池高速公路运营公司答辩称,金城江至宜州一级公路属于合法的收费公路,并在法庭上出示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核定柳州至王灵高速公路小平阳至宾阳王灵段和金城江至宜州一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的批复》,里面内容包括“同意核定金城江至宜州一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25年,从200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其次,广西交投公司、河池高速公路运营公司还证明,自身属于适格的收费主体。2001年,广西交通厅将金城江至宜州一级公路收费权有偿转让给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将金城江至宜州一级公路收费权有偿转让给广西交通投资集团。2014年11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金城江至宜州一级公路东江收费站有关问题的通知》,里面内容包括“同意撤销东江收费站,由宜州至河池高速公路河池东收费站代收金城江至宜州一级公路车辆通行费”,只要在该一级公路上通行的车辆,被告均有权收取10元的通行费。

        据了解,2014年12月31日,东江收费站撤站,2015年1月1日,高速公路河池东收费站开始收取金城江至宜州一级公路车辆通行费,至今已8个月。

        法院:不当得利应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同时,一并收取了原告金宜一级公路的通行费,该10元收费没有相应的合法根据,已构成不当得利,被告方应当予以返还。原告周某诉请被告方退还金宜一级公路通行费10元的理由成立。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伍春艳)

        ■连线法官■

        代收通行费属不当得利

        承办此案的法官说,案件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形成金宜一级公路通行的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收取原告金宜一级公路10元通行费是否有合法根据,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公路收费执行政府许可和指导价制度,收费方与通行方形成的是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双方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均应遵循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

        被告方虽然经过政府的许可,享有“金宜一级公路”的收费权,但政府批文只能证明其获得了相应的收费资格,而相应的收费权利,仍来源于与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服务合同关系,还应依据相对方是否存在已经接受了通行服务的事实。

        原告接受的是被告方提供的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并未在金宜一级公路上通行,双方之间没有发生金宜一级公路的服务合同关系。因此,被告方并未享有收取原告金宜一级公路通行费的权利,但该法官说,原告周某的行驶路线与普通大众相比,确有不同,其在结束高速公路行程后,驶出河池东收费站的同时,即调头又进入河池东收费站,继续驶上高速公路至河池西收费站驶出。其全程没有在金宜一级公路上行驶,故并未与被告形成“金宜一级公路”的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收取原告金宜一级公路通行费10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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