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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治理交通拥堵法律制度研究报告》结项
2015-09-18 
        

        近日获悉,由北京交通大学承接的北京市法学会重点课题《北京市治理交通拥堵法律制度研究报告》结项。

        针对"收拥堵费"问题,专家们提出,必须要通过北京市地方立法为拥堵费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应设置监管机构,对拥堵费的征收、使用进行监督,并定期公开披露。今年4月,北京市环保局局长陈添、市交通委主任周正宇先后表示,拥堵费政策正在研究中。

        现状条件征收交通拥堵费北京有基础

        课题组负责人、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长青说,拥堵费制度比较摇号购车和尾号限行行政手段,给予了车辆所有人自由选择权,车主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支付拥堵费进入城市拥堵区域。

        未来,即使车辆绝对数量逐步增大,拥堵费也可以充分发挥效果。对公共交通工具减免拥堵费的征收,还可引导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政策的持续性较强。

        拥堵费制度可以为北京交通拥堵的治理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所得到的财政收入可以直接作为改善城市交通,投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费用。

        北京市在实施交通拥堵收费的基础设施准备方面,已具备了一定条件。近几年,公交车、地铁、轻轨等大容量城市公共交通方式发展很快,也为实施拥堵收费创造了基础设施条件,能够满足人们从私人交通到公共交通的转移。

        从技术层面看,拥堵道路收费的实施需要不停车收费,而作为智能交通系统(ITS)重要的子收费系统(ETC),为实现不停车收费提供了技术保障。如今,ITS的硬件设备,如通信设备、内置图像处理技术等都已发展到很成熟的阶段。

        专家建议征收拥堵费须北京市地方立法

        张长青教授说,征收“拥堵费”是种行政收费行为,本质上是为车主增设了一项额外义务,是加重公民负担的侵益性行为。因此,必须恪守法定主义原则,即这种行为的实施必须得到立法的明确授权。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精神,只有法律和经过授权的行政法规才能够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都无权自行设定行政收费。张长青表示,必须充分考虑法律依据的合理性,通过北京市地方立法的方式为拥堵费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此外,拥堵费政策必须经过严格的立法听证程序。政府必须能够证明之所以要征收拥堵费,是因为采取其他手段都无法缓解北京市的交通拥堵问题,不得已才征收。

        应定期披露拥堵费征收情况

        张长青说,一旦开征拥堵费,所征收到的巨额费用的使用是车主最为关注的问题。为防止城市治理者为本部门利益而产生的收费冲动,就应建立收支两条线、公共财政预决算、收费信息公开等配套制度,确保交通拥堵费的合理使用。

        拥堵收费必须花在公共交通和环境治理上,应设立专户,完全回流到城市交通运输系统。收缴到的费用应广泛运用于新建城市道路、扩建既有道路、扩展替代交通方式、减税、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发放交通补贴、安装先进的电子收费系统等方式,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应明确交通管理部门征收交通拥堵费的职责权限,允许其授权车管所、银行等相关组织代理收取拥堵费。同时设置交通拥堵费征收行为的监管机构,对交通拥堵费的征收、保管、使用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并定期对交通拥堵费征收情况进行公开披露。

        对公车可不征费但须严格配额

        在合理确定收费减免人群上,包括除公交车、特种车辆(军车、消防车、救护车)、合法的残疾人车辆外的其他一切车辆都要收取交通拥堵费。有钱人对收费可能并不敏感,应避免开征拥堵费后导致豪华车大行其道,影响社会公平。

        张长青教授特别指出,北京市现有大量的公务车,由于单位付费,不管拥堵费多高,政策对公务车的影响几乎不存在。公务车成为最大受益者,公务车收交通拥堵费的最后负担者依然是公共财政,拥堵收费真正限制的可能只是部分普通车主。

        在这种情况下,开征拥堵费效果也一定会大打折扣,因此,在开征拥堵费的同时,必须有配套的政策对公车进行有效的管理。建议公务车不收费,但是从实施收费之日起,要实行严格的配额制度。

        拥堵费应可调整或取消

        收费政策的设置要考虑政策的持续性。从韩国首尔的征收情况看,由于最初设置的2000韩元的拥堵费常年维持不变,随着经济水平的增长,人们对价格的敏感度降低,导致了政策效果下降,车流量反弹。

        北京如果实施拥堵费制度后必须严格执行,同时应明确什么情况下可以调整甚至取消,例如国际油价大涨且长期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就应调整或取消拥堵费。

        还应明确拥堵费调整或取消的程序,明确在城市交通情况发生变化时,例如当城市交通拥堵区域改变时,应由交管部门提出调整征收区域,对已开征的拥堵费提出调整或者取消的方案。

        征收标准

        ●区域:仅对特定拥堵路段收费

        课题组提出,应仅对拥堵较严重的城市中心区实施收费。通过分析交通流量,确定北京征收拥堵费的空间区域和时间范围,并考虑对周边地区可能造成交通量剧增的影响。

        ●时段:以早晚上下班高峰为基础

        高峰时间比非高峰时间更需减少交通拥堵,采用合理的随时间变化的道路收费可以尽可能地降低道路收费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好地达到收费目的。

        所以,应该以早晚上下班高峰期为基础,向前后延伸,节假日免费。

        ●标准:参考车价和油品

        原则为拥堵越严重的区域收费越高。

        对不同时间进入不同收费区域的不同车辆计算出不同的收费率,在此基础上给予区域内居民适当的低收费标准。

        具体价格可通过听证会和公众调查来确定。

        拥堵费不止为缓解拥堵,还应为降低机动车污染。可以考虑对使用不同排放标准的成品油的车征收不同的拥堵费。

        ●技术:建立缴费专门账户

        结合我国现有全球定位系统(GPS)和地理信息系统(GIS),采用车辆牌照识别技术或者电子收费技术,建立统一的城市拥堵费缴纳系统,设立专门账户。

        缴费系统可以通过定期邮寄账单、发送电子账单、发送手机短信、通过公共平台查询等方式通知驾驶人缴费,驾驶人可以将相关费用关联银行账户预付费或关联信用卡结算。

        对驶入收费区域的车辆而不缴纳拥堵费的车辆进行严格处罚,通过设立不同时间段不同数额的滞纳金督促驾驶员及时缴费。

        可以设置专门的机构来调解拥堵费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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