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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50个热点问题答疑将保障轨道交通健康发展
2015-09-21 
        青岛新闻网9月19日讯《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目前已过去半月有余。日前,青岛地铁集团依照条例规定整理出了市民关心的50个热点问题,并做了一一解读。热点解读不仅对“轨道交通规划是如何编制的”、“轨道交通建设资金来源”等专业性问题进行了解释,也对“哪些乘客乘地铁可以享受优惠”、“乘车超程如何计算票价”等乘客关注的问题进行了答疑。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围绕着“保障轨道交通健康发展”和“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两个方面展开,是青岛市第一部全面规范轨道交通投融资、建设、运营、综合开发等事项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我省第一部轨道交通地方性法规。《条例》实施后,将为我市轨道交通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法律保障。(青岛新闻网记者孙志文)

        50个热点问题:

        1.制定《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正常运营,维护乘客和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

        2.轨道交通是什么性质的事业?

        答:轨道交通是公益性公用事业。

        3.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主管部门分别是哪个部门?

        答:分别是市城乡建委和交通委。其中,市城乡建设委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市交通委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

        4.轨道交通建设资金来源?

        答:轨道交通是公益性公用事业,所需资金采取以政府投资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筹集相结合的方式募集,同时鼓励个人和组织依法投资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

        5、轨道交通沿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与轨道交通相关的哪些工作?

        答:轨道交通沿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与轨道交通相关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按照规划和工程进度保障建设用地条件,做好相关社会稳定工作,协助做好设施安全管理和应急事件处置等,并确定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6.轨道交通规划是如何编制的?

        答:轨道交通管理机构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和沿线区(市)人民政府编制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专家论证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7.轨道交通建设要注意保护轨道交通沿线建筑物和设施,《条例》做了怎样的规定?

        答:《条例》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周边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影响;需要进入沿线建(构)筑物、设施内进行调查、检测和鉴定的,应当提前告知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需要居(村)民委员会协助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8、轨道交通周边建(构)筑物是否可以与轨道交通设施连通?如需连通,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答:为提高轨道交通使用效率,促进沿线商业发展,《条例》规定,轨道交通周边建(构)筑物根据需要可以与轨道交通设施连通。如需联通,其所有权人应当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商定连通方案,报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其所有权人订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9.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完成后,是否可以立即载客运营?

        答: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为保证运营和乘客安全,轨道交通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需要进行不少于三个月的不载客试运行,以进行列车系统、信号系统等的调试和磨合。

        10.轨道交通试运营需要多长时间?

        答: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审,符合试运营基本条件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行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

        11.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什么规范进行运营

        答:为保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服务标准,《条例》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进行运营。

        12.轨道交通设施内的卫生状况如何保持

        答:为给广大乘客提供舒适卫生的乘车环境,按照《条例》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沿线和车厢卫生。

        13.乘客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获取轨道交通运营信息

        答:按照《条例》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公示线路代码、行驶路线、票价、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换乘指示和投诉电话,应当在车厢内通过广播和电子显示屏等播报站名。同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轨道交通运行公共查询系统,并在车站提供人工问讯、电子信息查询等服务。

        14.轨道交通首末班车行车时刻的确定和调整是否需要批准?

        答:按照《条例》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确定、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应当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5.列车延误多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需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关信息?

        答:按照《条例》规定,列车延误十五分钟以上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关信息。

        16.轨道交通票价确定的原则是什么?

        答:按照《条例》规定,票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益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的原则,并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

        17.轨道交通票价的确定,普通民众是否有权利参与?

        答:按照《条例》规定,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依法制定和调整票价。

        18.乘客乘车超程的,如何计算票价?

        答:按照《条例》规定,乘客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程部分票款。

        19.乘客在轨道交通付费区停留超出规定时间的,如何处理?

        答:按照《条例》规定,在轨道交通付费区停留超出规定时间的,应当按照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超时票款。

        20.乘坐轨道交通,哪些乘客可以享受优惠?

        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可以享受规定的优惠,但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

        21.对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如何处理?

        答:按照《条例》规定,对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

        22.对于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不交还车票强行出闸机的,如何处理?

        答:按照《条例》规定,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不交还车票强行出闸机的,按无票乘车处理。

        23.对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以及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不交还车票强行出闸机的,可以将其有关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么?

        答:按照《条例》规定,对有上述行为的乘客,可以将其有关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24.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因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以办理退票手续吗?

        答:按照《条例》规定,出现上述情况,乘客可以在七日内办理退票手续。

        25.《条例》为什么禁止携带充气气球、非折叠自行车,长宽高之和超过一点八米或者重量超过三十公斤的物品进站上车?

        答:轨道交通载客量大、速度快,一旦出现突发事件,需要迅速疏散乘客、保证人员安全。列车出入口有限,携带上述体积和重量的物品,极容易造成出入口阻塞,不利于紧急情况下人员疏散,所以做出上述禁止性规定。

        26.为什么禁止携带活禽畜以及犬、猫等动物乘车?

        答:《条例》规定了禁止携带活禽畜以及犬、猫等动物进站乘车,主要考虑的是轨道交通是人群聚集区,活禽畜和宠物易携带致病细菌,容易传播疾病;同时由于动物活动不易受拘束以及乘客心理承受能力的不同,不同的动物会造成不同乘客不同的行为反应,因此,从运营安全的角度考虑,做出了上述规定。

        27.轨道交通运营是否设置了安检设施?

        答:为保证运营安全,运营单位会按照规定设置安检设施。《条例》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进站、乘车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条例》禁止携带物品的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对经劝阻无效、强行进站或者滞留现场扰乱秩序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8.在车站出入口周边几米范围内禁止擅自停放车辆、堆放物品、摆摊设点等妨碍乘客通行的行为?

        答:5米范围内。

        29.摆摊设点、推销、演艺、乞讨等行为是否属于禁止行为?

        答:《条例》规定,在车站或者车厢内禁止摆摊设点、推销、演艺、乞讨等行为。

        30.在轨道交通车站、车辆等设施内拍摄电影、电视作品、广告等行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条例》规定,进行上述行为,应当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协商,报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并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31.《条例》为什么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智力残疾人、醉酒者、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健康成年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

        答:轨道交通深入地下或者在地上高架,乘坐需要上下台阶、经过安检设施或检票口、站台候车、使用屏蔽门等,并且具有行驶速度快等特点,上述人员在乘车时如果没有健康成年人的陪护,很容易造成伤害,因此为保证安全,《条例》做出了上述规定。

        32.乘客对违反本条例运营规定行为和服务质量有权进行投诉。对接到的乘客投诉,应当在几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答:按照《条例》规定,对接到的乘客投诉,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3.轨道交通在地下和地上都是封闭运行,如何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保护?

        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轨道交通进行保护需要设立轨道交通保护区。《条例》按照这个规定,将保护区分为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控制保护区范围为:

        (一)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以及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海、过湖、过河隧道以及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特别保护区范围为:

        (一)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三米内;

        (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者路堑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四)车辆段用地范围外侧三米内;

        (五)高压电缆沟水平投影外侧三米内;

        (六)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

        (七)轨道交通过海隧道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控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范围包括地上和地下。

        34.保护区具体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答:《条例》规定,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时序提出保护区具体范围,征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区(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保护区范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

        35.如何识别保护区范围?怎样对保护区进行有效保护?

        答:《条例》规定,保护区边界标志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设置。为有效的保护轨道交通设施,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边界标志;同时,《条例》还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对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和保护区进行安全巡查。

        36.在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活动,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首先,施工需要办理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不需要行政许可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工作业前,书面告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其次,在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最后,作业活动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评估作业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备案。评估认为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37.保护区内建(构)筑物、种植物出现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形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出现上述情况,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整改,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

        38.出现客流激增的情况,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如何处置?

        答:出现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并适时发布预警;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采取限制客流等临时措施,同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客流大量积压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增加其他客运运力疏解客流。

        39、轨道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哪些行为进行处罚?

        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供信息服务的,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未配置安全设备或者未定期检查、维护、更新的,未组织运营安全综合评价或者专项评价的,出现暂停运营情况未报告或者未向社会公告的。

        40、无票乘车、持无效车票乘车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如何处罚?

        答: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1、对携带充气气球、非折叠自行车,长宽高之和超过一点八米或者重量超过三十公斤的物品进站乘车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下车,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2、对携带活禽畜以及犬、猫等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下车,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3、在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印刷品或者悬挂物品等行为,如何处罚?

        答: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每处五十元处以罚款。

        44、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以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行为,如何处罚?

        答: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45、在车站内逗留堵塞通道出入口、堆放杂物以及在运行电梯上逆行等行为,如何处罚?

        答: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46、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踩踏座席、躺卧、追逐打闹、滑滑板(轮滑)、骑独轮车等行为,如何处罚?

        答: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47、擅自在轨道交通车站、车辆等设施内拍摄电影、电视作品、广告等的,如何处罚?

        答: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8、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条例》第三十八条对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作了详细的规定,对违反《条例》有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9、《条例》对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规定,行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轨道交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条例》何时正式实施?

        答:按照省人大决定,条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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