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深圳机场周边区域道路机动车静态停放秩序管理的通告
2015-09-21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机场周边区域道路停车秩序管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在深圳机场周边区域道路(包括广深高速公路,机场南路、宝安大道、宝源路、领航一路及围合区域内的市政道路)设立严管区,对机动车静态停放秩序加强管理,同时将部分路段划设为交通繁忙路段、设定分档处罚标准、明确执法程序。现通告如下:
一、下列道路、路段划定为交通繁忙路段
广深高速公路鹤洲收费站南广尝机场南路(含辅道)、空港八道、领航高架桥、空港二道、领航三路、领航四路,航站四路,机场六道全段。上述路段除领航高架桥离港平台部分允许上下人员(即停即走)外,其它路段严禁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以下简称“违停”)。
二、深圳机场周边区域道路违停分档处罚标准(一)在上述交通繁忙路段违停的,或者在领航高架桥离港平台部分超过标志牌标明的时限通过的,罚款1000元。
(二)在上述交通繁忙路段以外道路违停的,罚款500元(其中在人行道、人行横道、黄方格、公共汽车站点违停的罚款1000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2000元:
1.因违停导致交通事故,依法应当承担事故责任的。
2.因违停引发道路阻塞、致使其它车辆无法通行的。
3.非因故障、事故等客观原因,在高速公路违停的(其中非紧急情况下占用应急车道停车的,处3000元、记6分)。
4.在交通繁忙路段违停,不服从管理指挥、拒不立即驶离的。
5.同一车辆、一年内在深圳机场周边区域道路违停,曾被记录(处罚)3次及以上的。
(四)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情形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罚。
三、执法程序要求
在上述交通繁忙路段违停的,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取证并依法处罚;在交通繁忙路段以外道路违停的,责令立即驶离,拒不驶离的依法取证后处罚。违停车辆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交警部门可以将其依法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
本通告有效期自2015年9月21日至2016年3月20日。之前发布的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