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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交通肇事受刑罚而今见义勇为减余刑
2015-09-22 
        

        郎溪县一社区矫正对象见义勇为抢救二名落水青年,宣城中院马上就办,于9月16日经开庭审理,认定罪犯黄道昌构成重大立功,依法当庭裁定对其减去余刑。

        黄道昌是郎溪县人,2013年底,黄道昌驾驶货车在浙江省长兴县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被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黄道昌被交付郎溪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其社区矫正期限自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11月3日。在此期间,黄道昌能够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社区矫正制度,服从监督管理,努力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社区服务,按时汇报思想动态,真心悔改,表现良好,受到社区矫正机关的好评。

        2015年8月12日中午,黄道昌在郎溪县飞鲤镇南湖码头水域务工时,恰遇有人溺水呼救。黄道昌听到呼救后立即冲到现场,跳入湖中,先后救起了二名落水青年宗缘国、宗静。郎溪县综治委认为黄道昌在遇到他人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能够挺身而出,置个人安危于不顾,奋力抢救遇险群众生命,决定对其行为进行表彰奖励,授予黄道昌“郎溪县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并发放奖金5000元。

        郎溪县司法局认为黄道昌在社区矫正期间悔罪表现良好,此次又见义勇为挽救二人生命,于2015年9月2日向宣城中院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黄道昌减刑二个月。

        宣城中院审理认为:罪犯黄道昌在缓刑考验期间内,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悔改表现良好,且在日常生活中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挽救二人生命,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减刑。鉴于黄道昌原判缓刑考验期限已不足二个月,遂依法当庭裁定对其减去余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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