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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
2015-09-22 
        为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国家、省级现行相关规定,在对部分市、县(市、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成本测算的基础上,省住房建设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3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1998年制定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10月初将正式实行。《通知》要求,主次干路沥青路面挖掘费由300元/平方米提高到560元/平方米,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由260元/平方米提高至450元/平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由400元/平方米提高至500元/平方米,砂石路面由60元/平方米提高至100元/平方米,同时新增了条(料)石路面、彩色沥青路面、彩色方砖、人行步道方砖等收费种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严格控制道路挖掘”的要求,《通知》提出了在三种情况下应对道路挖掘修复实行政策性加收:一是对新建道路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在收费标准基础上按“一年内3倍、两年内2.5倍、三年内2倍、四年内1.5倍、五年内1.2倍”收取;二是已实行掘路计划管理的城市(县城)计划外挖掘城市道路的,在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1倍;三是违章挖掘的按本标准的1倍加收,并赔偿相应损失。

        摘自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2015.09.17城建处张金城曹婷(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本文来源: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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