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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检察宜走专业化道路
2015-09-23 
        

        在当前金融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如何依法防范金融风险,刑法该如何介入打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金融检察是否应当专业化以及如何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的刑事风险如何判别9月8日,在上海市召开的中国检察学研究会金融检察专业委员会2015年年会暨第五届金融检察论坛,以“金融检察与金融改革”为主题,以金融改革与法治完善、金融深化的刑法规制、金融检察的挑战与发展三个专题展开,展示出金融检察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打击金融犯罪等方面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成果。

        金融改革:需注重风险防控与法治完善

        论坛上,来自金融机构和行政监管部门的与会者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阐述了金融改革的最新进展以及金融法治的不断探索与完善。与会人员认为,在金融改革不断深化、对外开放程度逐渐加强、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的背景下,风险防控和法治完善极为重要。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张新介绍了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的总体设计和一年多来自贸区在自由贸易账户、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外汇体制改革等方面取得的进展。他认为在加大对外开放的同时,必须加强风险管理,因此自贸区已经通过大数据和信息技术建立了自由贸易账户系统、反恐融资反逃税反洗钱系统、长臂管理系统等风险管理体系。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吴俊先从市场化和国际化两个方面简要概括了上海市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已经取得的进展,随后就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的法治化问题提出,应当从对理财产品建立清晰的法律界定等方面不断完善法制,应当从机构自身加强金融行业的自律,应当注重处理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和维稳之间的关系。

        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复核处副调研员黄江东则从行政监管的角度,介绍了美国、英国、德国、香港等境外主要市场对个股期权违法行为的监管,总结了若干共性经验启示,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资本市场个股期权推出将给监管执法带来的挑战作了具体分析,并提出了事先预防、事中监管、事后责任等方面的建议与对策。

        金融刑法:应对与规制

        针对近几年骗取贷款案件的多发态势,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金融检察科检察官徐冰洁结合办案实务中的争议问题,提出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认定为金融机构、骗取贷款的入罪不以造成损失为必要、民刑交织的案件应当先刑后民、骗取行为必须与银行错误认识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等观点。徐冰洁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认定和骗取贷款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得到上海金融学院政法学院院长薄海豹的认同,但薄海豹认为入罪标准的论述需要商榷。最高检公诉厅公诉二处处长张晓津也同意小贷公司是金融机构的观点,但认为民刑交织的案件中个别案件不排除民事优先,并认为骗取贷款罪的入罪标准不能单看骗取贷款的金额是否达到100万元,还要看行为的危害程度是否达到应受刑法惩罚的程度。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百姓带来了便利,同时也产生了风险与刑法适用上的难题。浙江省临安市法院院长毛煜焕认为,目前网络众筹在我国可能面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罪等刑事法律风险,但刑法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应当保持谦抑,不应将给大众带来实惠与便利的新鲜事物轻易纳入犯罪圈,特别是在运用兜底条款裁判案件时。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执法监督办公室副主任郎俊义则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刑事保护提出了协同保护、宽严相济、衡平主义等原则。薄海豹则认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选择权同样需要保护。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宪权对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新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研究,分别从准入门槛、资金池、互联网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等问题阐述了刑法中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罪的适用与困境。刘宪权认为,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语境下,应当取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认为刑法中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犯罪应进行修订,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应修改为编造、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针对刘宪权提出的取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观点,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张绍谦表示,目前尚不宜取消,但应当限缩该罪的适用,例如吸收公众存款用于合法生产经营的,可以考虑作为出罪事由。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与改进

        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牵动着千家万户的心,打击证券犯罪亦是民心所向。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副专员俞峰结合近三年证券违法犯罪的总体情况,介绍了证券稽查执法部门的组织框架以及行政稽查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流程与运行模式,认为目前这一运行模式还存在行政调查取证强制力不足、取证困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机制不完善等困难与挑战。

        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波认为,当前我国在惩治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存在法律适用疑难、证据转化与证明标准模糊、金融检察职能发挥不足等问题。因此,应当从坚持准确性和适度性原则、加强捕诉工作、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健全行刑衔接机制等方面探索金融检察职能的优化对策。

        在这一问题上,张晓津提出为有效打击内幕交易、老鼠仓和操纵市场犯罪,证券法等前置法规应当作出调整。对此观点,张绍谦深表赞同,他认为目前证券市场犯罪的查处还未能达到社会期望,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我国证券立法已经滞后于证券市场的发展;二是行政稽查部门的调查取证缺少强制力,导致证据收集不全;三是刑事立法对金融犯罪的规范尚有不合理、不到位之处,对金融机构的保护过度,需要修改;四是互联网金融出现以后,在行政和司法认定问题上均出现了诸多新问题,界限难以把握。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杨兴培则认为,金融检察工作在宏观上必须把握国家的大政方针;中观层面须注意打击和预防金融犯罪不仅是检察机关的事情,要注意与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的衔接;在微观层面则是办理好每一起具体案件。

        金融检察:挑战与发展

        金融改革和司法改革都在进一步深化,金融检察工作必将迎来更大的挑战与发展机遇。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春妹认为,在改革的大背景下,金融检察专业化成为必然要求。她对比了北京、上海的实践以及基层检察院和市分检察院的不同,提出金融检察专业化应建立集捕、诉、研、防、民等多职能于一体的模式。吴春妹的建议得到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铼的认同。但金融检察工作究竟应该捕诉分立还是捕诉合一,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恩海提出了不同意见。他以实行捕诉合一的未检工作为参照系,认为未检与金融检察的专业化目的不同,且金融检察工作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更难划分,决定了二者不宜采用相同的专业化模式,从而得出金融检察宜捕诉分离的结论,否则难以回应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质疑。上海市检察院金融检察处处长肖凯认为金融检察应当坚持走专业化道路,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刑事政策合理运用司法资源,成为金融市场秩序的守护人,应当从完善检察官的起诉裁量、程序分流以及金融检察建议实质化等方面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广东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沈丙友赞成金融检察专业化的发展方向,但认为专业化是否等同于一体化和职能集中化都可以继续探讨,而对于司法实践中的这种探索应当给予适当的宽容。

        针对如何在金融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林喜芬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介绍了西方国家的宽严相济政策,建议我国检察机关在处理金融案件时应正确区分刑民界限,适度非犯罪化,采劝抓大防斜而非“抓大放斜的刑事政策,积极借鉴美国实体法严苛与程序法灵活相结合的原则,在金融检察领域试点辩诉协商等起诉策略,以有效缓解办案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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