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路桥资讯 > 正文
天宁寺桥闯卡司机法庭上哭了
2015-11-21 
        本报讯(记者高健)备受关注的“天宁寺桥闯卡案”昨天在西城法院开庭。被告人李某当庭痛哭,承认犯罪,但他认为自己没有撞伤民警,而是民警驾车撞向自己的车导致受伤。

        个头不高的李某今年27岁,他穿着白色长袖T恤、灰裤子,踩着一双黑色布鞋,在法警带领下,“怯生生”走入法庭。一张口,操着浓重的东北口音。

        今年3月8日上午10时55分,李某驾驶套牌的红色奇瑞轿车行驶至西城区二环主路天宁寺桥时,因在非紧急情况下占用应急车道,被在此检查的交警命令停车接受检查。李某没有停车,而是选择往内线车道并线。见李某拒不配合,执勤交警便征用前后社会车辆停车,协助民警设卡堵截。李某因被堵无法前行,遂驾车反复前进和倒退企图逃跑。经交警多次警告,李某依然拒不停车接受检查,不停地移动车辆寻找脱逃线路,并从两辆社会车辆之间撞出通道向北逃离。逃跑过程中,李某又在西单路口冲撞拦截的警车后闯红灯逃逸。最终,警方在六部口拦停李某,李某从副驾驶爬出后弃车逃跑,很快被民警抓获。

        检方称,李某的冲撞行为致两辆社会车辆及一辆警车损坏,造成两名民警轻微伤,其还在闹市区西单闯红灯,属于放任自己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经调查发现,李某还于去年2月24日,在通州区因琐事伤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于检方指控的两项罪名,李某均认可。

        当公诉人询问其为何使用套牌时,李某说:“为了省钱,省得办进京证。”

        “你能说一下事发时的情况吗?”公诉人问道。

        李某说:“我当时要去武警医院,走的是应急车道,交警让走我——我以为让我走,我就往主车道并车。”李某回忆了一下,继续说道,警察忽然过来了,自己就慌了,警察还示意靠边停车,但自己没停,警察便采用强制手段,“我前后倒车,有个空就跑了。”

        “你逃跑是不是因为还涉嫌指控的故意伤害罪?”公诉人询问。“没有,我就是使套牌,害怕受处分。而且警察当时一砸我玻璃,我有点蒙了。”李某说。

        随后,李某像忽然想起来似的,对指控的部分事实提出异议:并不是警车把我拦停的,是我自己主动停的。“我当时车速差不多六七十,没有撞交警。”李某认为,交警是主动开车撞自己车时受的伤,并非他直接所伤,但是,他仍向受伤交警表示道歉。

        最后陈述时,李某哭着说:“对大家造成了伤害,真诚地说句对不起。我很后悔,也对不起家人和妻子,还有我刚出生的孩子,希望法庭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李某辩护人介绍,庭审前,李某家人变卖家中财产,分别以7500元和1万多元的赔偿款,与损坏的社会车辆车主达成和解,且悔罪态度良好,希望法院从轻判决。

        此案将择日宣判。

        新闻追问“见义勇为”车损谁来赔?

        本案中,两辆社会车辆被交警紧急征用堵截李某,造成不同程度损坏,虽然李某做出赔偿,但假如李某没有能力赔偿,这修车款该由谁支付呢?如果是好市民自愿挺身而出,造成私家车损毁又该怎么办呢?

        对于第一种情况,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的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对于第二种情况,我国还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据警方介绍,一般情况下,警方只能出具证明,协助好市民走保险。但是这种证明没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如果认为车损并非因正常交通事故造成,不认可警方的证明,也可以拒绝理赔。

        对此,京都律师事务所刘铭律师提出,我国在“见义勇为”制度上还存在法律空白。“人民警察法只是泛泛地提出赔偿问题,所谓‘适当支付费用’,‘适当’的数额该怎么确定?而且,赔偿认定、赔偿程序、赔偿主体这些要件都没有明确,难以在实践中操作。”

        对于第二种情况,刘铭认为问题更多。“如果在见义勇为中,嫌疑人造成好市民直接损失,当然可以向嫌疑人索赔,但是很多情况下,市民的损失有可能是自己造成的,比如驾车追逐嫌疑人时,撞到了隔离带之类的。这种情况,怎么办?”

        刘铭认为,应该在立法层面落实见义勇为的赔偿、补偿制度,如果嫌疑人不能赔偿,相关政府机构、甚至国家应该对见义勇为人进行补偿,绝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作者:高健

        本文来源:北京日报

        
Copyright © 2007-2022 cnbridge.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务热线:010-64708566 法律顾问:北京君致律师所 陈栋强
ICP经营许可证100299号 京ICP备10020099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