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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六举措支持海事港航发展
2015-11-23 
        本报讯(特约记者池舒婕通讯员邹继炜)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支持海事工作促进港航经济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简称《通知》),提出改善沿海通航环境、提升海事监管能力、营造良好航运业发展环境、发展壮大船员产业、提升海事应急反应能力、服务港航经济健康发展六条措施,并制定沿海港口夜航、加强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的工作时间表。

        据悉,今年起,省财政统筹港建费每年安排2000万元支持海事建设,用于福建海事辖区支持保障系统建设、维护及海事搜救等经费支出。

        先易后难增加夜航港区

        《通知》提出,从优化港口规划布局、加大通航环境建设力度、提升港口通航效率入手,改善沿海通航环境。

        福建将大力推行船舶定线制,先行实施厦门港船舶定线制,尽快推进湄洲湾、闽江口船舶定线制研究工作。

        海事部门将进一步创新工作模式,提高重要繁忙水域内重点船舶进出港效率,提升港口通航效率。同时,按照“先易后难、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增加夜航港区。根据时间表,湄洲湾港秀屿港区、东吴港区、斗尾港区将在2015年年底实现夜航,福州港罗源湾港区可门作业区将于2016年实现夜航,湄洲湾港肖厝港区将在2017年实现夜航。

        完善海上搜救中心架构

        海上应急反应能力建设,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通知》提出,完善海上搜救中心架构,设立平潭海上搜救中心及沿海县(市、区)海上搜救分中心。根据时间表,2015年,尚未建立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沿海县(市、区)政府将建立海上搜救分中心;2016年,将建立平潭海上搜救中心。同时,在重点港区设立海上应急救援基地、救援船艇停靠点、海上应急救援待命点、直升机起降点。

        《通知》还提出,建立海上搜救奖励补偿机制;盛市、县三级政府将海上搜寻救助经费纳入预算,保障海上搜救需要;临时性需要增加应急资金额度的,可采用一事一报、个案处理审批的方式。

        建立通航水域联合执法机制

        建立健全通航水域联合执法机制,有助于服务港航经济健康发展。

        《通知》明确,港口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由海事、港口(航道)、海洋渔业、公安边防(海警)等相关涉水单位共同组成的通航水域联合执法机制,按照“统一指挥、联合行动、资源共享、密切配合”的原则开展执法,加大对辖区水域内“三无”船舶及非法养殖捕捞、非法采运砂、随意倾倒废弃物等影响通航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整治力度,确保通航水域安全畅通。联合执法机制的建立及实施情况纳入对地方各级政府“平安港口”、“平安航道”的绩效考评。

        海运龙头企业运力将超150万吨

        福建将加快省海运集团等航运企业升级改造和兼并重组步伐,鼓励省内航运企业与国内外大宗货物业主及龙头航运集团开展战略合作,实现规模化、专业化、大型化转型。至2020年,形成1至2家运力规模超150万吨的海运龙头企业,16至18家运力规模超10万吨的海运骨干企业。

        为壮大船员产业,福建海事局将牵头组建“海峡船员产业研究平台”,建立船员劳务信息公开平台,开展游艇驾驶员培训模式改革,试点开展对台湾船员培训机构的专业认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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