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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新办法
2015-11-24 
        11月23日,记者从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了解到,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财政厅、保监局、公安厅、卫计委、农牧业厅、审计厅七部门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标志着内蒙古地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自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与使用办法(试行)》实施以来,全区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积极探索,努力为经济困难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争取救助,但受限于救助范围窄、救助申请复杂、追偿程序不明确等诸多因素制约,导致一批确实承担不起医疗费的当事人得不到救助。在全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多年努力下,自治区救助基金主管单位及其他自治区成员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与使用办法。

        与之前相比,新办法有多项创举:一是新办法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计厅列为发文单位,为今后依法追偿和规范使用救助基金提供了保障。新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负责受理拒绝归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案件,并对相关生效法律文书予以执行;二是新办法明确了七部门在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中的职能职责,改变了过去职能划分繁复、不合实际的状况,特别是卫生部门申请、财政部门受理的规定得到改变,新办法规定卫生部门负责在规定时限内向交管部门提供抢救费的清单,财政部门负责救助基金的筹集、拨付、核销、绩效考核等工作;三是新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救助基金申请的受理、垫付、支付、追偿、申请核销等工作;四是新办法扩大了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范围,简化了申请流程,明确救助基金申请条件和救助数额,并规定了鼓励交警追偿并予以奖励情形。

        (记者赵弘)

        作者:赵弘

        (来源:正北方网-《内蒙古日报》)

        本文来源:正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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