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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部高速公路管理法规下月实施 实行动态费率
2015-11-25 
  
 制图/高翔

 11月24日下午,《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下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省人大举行,作为四川首部涉及高速公路建设与养护、经营和服务、交通安全管理等内容的地方法规,《条例》有哪些你不得不关注的内容?

 省交通运输厅及其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安厅及其交警总队等职能部门现身解读,称《条例》开创性地提出了高速路动态费率调整机制,还首次把收费站的缓堵保畅确定为经营管理者的义务。除此之外,对高速路上车辆行驶的限速、限行等也做了规定。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将于2015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关负责人透露,在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后,围绕《条例》还将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与工程和服务质量挂钩管理办法等更细致的规章制度。

 亮点1 动态费率调整过路费与服务质量挂钩

 记者梳理发现,高速路动态费率调整机制无疑是《条例》中最大胆的举措。

 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是将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与工程和服务质量挂钩的新办法。换言之,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与建设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正相关。

 有关负责人进一步解释,高速路的建设质量由技术等级、投资总额等因素决定,服务水平则与交通量、服务区服务等内容有关,“根据这些因素计算确定收费标准。”这位负责人举例说,“如果一条高速路总是堵车,或者总是在维修等,肯定行车体验是不好的,就谈不上好的服务了。”

 那么,建设质量和服务水平好不好,谁说了算?“公众有发言权。”这位负责人说,目前四川已经展开了高速路运营服务质量评价试运行,评价过程中引入公众参与,也就是说公众的评价会影响高速路得分,进而影响其收费标准的高低。

 省交通运输厅表示,收费标准与道路技术状况、运营服务质量等挂钩的具体办法和计算系数,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亮点2 杜绝天价拖车费不得指定维修场所

 一些高速公路关于清障救援的投诉接连不断,常有“天价拖车”现象发生,引起社会不良反响。对此,《条例》也有明文规定。

 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治理高速公路清障救援中“天价拖车费”、强行拖车、强行指定维修场所等乱象,《条例》确定了清障救援服务组织者、实施原则及规范收费等相关事项,充分保障司乘人员利益。《条例》规定: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由高速公路经营者组织实施,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单位应当遵循安全、高效、就近的原则,将障碍物或者故障车辆拖移至距事发地最近的出口处或者与当事人商定的地点,不得指定维修场所,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亮点3 收费站经常拥堵难改善应迁建或改造

 记者从省交通运输厅及其高速公路管理局了解到,《条例》把采取应急管理措施、迁建或改造收费站等缓堵保畅措施首次明确为高速路经营者的义务。

 具体来说,当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排行车辆超过二百米,或者匝道收费站出站车辆排行至主线车道时,高速公路经营者就应当采取增加收费人员、增设相关设备等应急管理措施,以保证车辆通行畅通。

 然而,每个小长假的堵车遭遇让许多市民心生疑虑,“增设收费窗口和增设收费人员就有用吗?地形空间已经限制死了。”对此,《条例》有补充要求,如果应急措施依旧不能有效改善拥堵,收费站拥堵依旧经常发生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就应当迁建或者改造收费站。

 /提醒/

 三种情形私家车可占用应急车道

 作为高速公路的使用者,驾驶员都应知道的新规是,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但凡车辆可以移动的,车主就应该快速拍照然后撤离。根据《条例》规定,如果发生轻微事故后不按照规定撤离现场,导致车辆和人员滞留在路上的,处罚200元罚款。

 “撤离到哪里?应急车道可以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回应,“除执行抢险救援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援车、救护车以及从事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活动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在非紧急情况下占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值得一提的是,以下三种情形社会车辆可以临时使用应急车道:一是车辆发生事故或者故障,无法继续行驶的;二是驾驶人突发疾病的;三是突发危及行车安全的其他情形的。有关负责人补充说,“突发”和“危及行车安全”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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