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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呈现三大特点:案情复杂琐碎、被告查找困难、司法鉴定争议多
2015-11-26 
        原标题:交通事故案件呈现三大特点:案情复杂琐碎、被告查找困难、司法鉴定争议多

        法制网记者吴晓锋

        随着道路交通的发展,交通事故纠纷的发生也与日俱增,交通事故纠纷相较于普通侵权纠纷,审理难度更大。近年来,重庆江北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纠纷调处新模式,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为辖区交通安全提供司法保障。

        记者从江北法院24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1至11月,江北法院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478件,占所有侵权类案件的37%;结案433件,其中调解结案168件,调解率达39%。

        据江北法院副院长赵进介绍,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具有案情复杂琐碎、被告查找困难、司法鉴定争议多三个主要特点。

        案情复杂琐碎

        交通事故案件通常涉及认定责任主体、确定赔偿项目和金额、判定责任承担比例等,审理程序复杂,认定事实困难。尤其赔偿项目众多,法院需要逐一确定,并按照法定程序,区分赔偿范围和责任比例。

        在周某与付某两车相撞致付某受伤的案件中,付某向法院请求周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7万余元。

        江北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付某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该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对于付某的损失,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过交强险限额赔偿的部分,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周某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查找困难

        交通事故案件涉及当事人较多,通常原告会将驾驶人、实际车主、挂靠车主、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在案件审理中,外地车辆在本地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越来越多,外地驾驶员或者登记车主的信息很难查询。被告身份、地址不明,则需要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

        2014年2月,王某驾驶的挂车与何某驾驶的车辆等九车发生碰撞。在本案中许某系肇事车辆车主,该车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后何某诉至法院,将王某、许某、物流公司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被告王某、许某未作答辩。

        “2015年,江北法院因原告不能准确提供被告送达地址的案件共78件,占所有已结案件的24.8%。”赵进说。

        司法鉴定争议多

        交通事故案件的争议焦点往往是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大量的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对伤残等级、误工时限、续医费等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直接影响裁判结果。今年,江北法院审理的交通事故纠纷中涉及司法鉴定的有386件,占比79.8%。

        据了解,虽然部分案件在交警部门调查过程中,已经委托相关机构出具鉴定结论,但是不少当事人尤其是保险公司对鉴定结论存有异议,在审理阶段申请重新鉴定。截止目前,江北法院审理的该类纠纷中因对原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案件高达150件。

        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平台

        为了提高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判效率,江北法院建立一个常态化沟通协调平台,与交警部门、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密切联系。保险公司可以提前介入交警部门委托鉴定,减少重新鉴定的几率。诉前阶段,依托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事故先行调解,争取达成调解协议,直接进入保险理赔或自行赔付。

        此外,江北法院还定期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通报案件审理中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统一裁判和调解尺度,减少案件审判过程中分歧。

        江北法院民一庭庭长朱敏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汽车保有量逐年增加,导致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不断增多,但通过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平台,将调解工作前置到诉前阶段,同类案件的受理较去年同期减少了4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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