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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撞死”电动车骑车女
2015-11-26 
        原标题:行人“撞死”电动车骑车女

        广州日报讯(记者龙成柳通讯员黄彩华、钟小欣)只有机动车才会交通肇事?非也!行人也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犯罪。昨日,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不寻常的行人交通肇事刑事案:一女子横穿马路时突然折返,撞倒一辆经过的电动车,骑车女子倒地身亡,步行女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过,因步行女子自首并积极赔偿,获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且此事事发偶然,步行女子主观恶性不大,最终被免予刑事处罚。

        横穿马路突折返发生碰撞

        去年11月,自江西一所大学毕业的黄静(化名)来到东莞虎门找工作,当月27日11时许,黄静步行经过虎门人民南路执信公园路段时,因一时贪图方便,直接横穿马路,中途又突然折返,这时,30多岁的游女士骑着电动自行车正好经过,黄静的折返让游女士躲避不及,双方撞在一起,黄静和游女士均倒地受伤。

        游女士后被赶到的交警送往医院,黄静被交警部门传唤到案并被刑事拘留。

        让黄静万万没想到的是,她横穿马路这一违规行为竟夺去了他人的性命——医院抢救无效,游女士不幸离世。经鉴定,游女士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黄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游女士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发后,黄静借了10多万元赔偿给了游女士的家人,获得对方的谅解,游女士家人请求法院对黄静免予刑事处罚。

        最终被免予刑事处罚

        法庭上,黄静当场认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黄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黄静在案发后明知有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积极向游女士的家属赔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静犯有交通肇事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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