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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道路运输局下发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权限
2015-11-27 
        厅道路运输局全面深化道路运输改革,大力简政放权,近日下发通知,下放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许可权限,由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依法进行。一是下放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权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由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依法进行。各市上报并经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新建、迁建、扩建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后续行政许可工作由各市完成。二是加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的日常监管,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各市发现不符合检测能力要求或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责成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取消检测资格。三是加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相关档案管理,保证归档文件材料完整、准确、系统。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定期调度各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许可情况。同时,废止《山东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鲁运〔2009〕49号)、《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管理实施意见》(鲁运[201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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