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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超万人较重严重交通失信
2015-11-30 
        今年2月1日以来,《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该办法要求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的交通失信信息进行整合,生成文明交通信用记录档案。该信用记录将与个人评优评先、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等挂钩。在12月2日第四个“全国交通安全日”到来之际,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向社会发布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并曝光交通失信典型案例。据悉,今年以来,全省共有846人被列为严重交通失信人员。

        数据分析

        我省已有1万多人交通失信

        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人介绍,截至11月26日,全省共有严重、较重文明交通失信人员11277人,其中严重失信846人,较重失信10431人。从严重交通失信情形来看,828人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导致严重交通失信,占97.8%,18人因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偿还义务导致严重交通失信,占2.2%。从较重交通失信情形来看,3689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而导致较重交通失信,占35.3%;3150人因危险驾驶罪或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导致较重失信,占27.9%;1435人因交通肇事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导致较重交通失信,占13.7%;1302人因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校车标牌、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导致较重交通失信,占12.4%。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人告诉记者,通过数据分析,反映出以下情况:一是因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导致较重或严重失信的人员占比较大,共占较重、严重失信人员总数的35.2%。二是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分析,在导致交通失信的各类交通违法中,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假牌套牌、车辆长期逾期不检、准驾不符等严重交通违法比较多发。

        惩戒办法

        失信记录与职业准入、信贷等挂钩

        按照相关规定,较重、严重交通失信驾驶人惩戒措施主要包括:各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人,按照规定予以禁止报考、应聘等惩戒。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业机构在评优评先时,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人,作为不授予荣誉的重要依据。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服务、危险品运输、渣土运输企业在招聘营运驾驶人时,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的人,可以不予聘用。对校车、渣土运输车驾驶人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由教育行政、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通报所在单位,建议予以内部处罚、转岗或解除聘用。对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险品运输车驾驶人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实施相应惩戒。银行在审批发放个人贷款时,对申请人有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作为限制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保险公司在承保机动车保险时,对机动车所有人有较重、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可以依据相关规定,适当上浮保险费率。

        典型案例

        案例1:车辆逾期未报废,导致较重交通失信无锡市民刘某有一辆号牌为苏B×××7B的小型越野车,检验有效期至2011年8月,强制报废日期为2014年8月。经公安机关多次提醒后,仍未按规定报废;根据《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刘某因汽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1年后仍没有办理注销登记,属于较重交通失信。

        交警提醒:根据《信用办法》相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名下车辆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次以上没有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或者是达到强制报废标准1年后仍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将构成较重失信。提醒那些长期逾期不检车或者是达到报废标准的“僵尸车”车主,尽快按规定办理车辆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是车辆注销登记手续。

        案例2:肇事逃逸未构成犯罪,导致较重交通失信1982年出生的淮安驾驶员韩某,2015年2月13日下午驾驶一辆小轿车在338省道苏州段路口变道,车身右侧与同向行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驾驶员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韩某驾车逃逸,后于2015年3月10日被交警部门查获。韩某因造成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而导致较重交通失信。

        交警提醒:肇事逃逸的目的就是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具有很强的主观恶意,属于典型的交通失信行为。即使是轻微事故肇事逃逸,不构成犯罪,也要被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处15天以下拘留。同时根据《信用办法》规定,还要承担较重交通失信的后果。提醒大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主动报警或者与对方协商处理,切勿逃逸。

        案例3:C1驾照骑摩托车,发生责任事故致失信85后的苏州驾驶人夏某,持有C1驾驶证。2015年9月22日是个下雨天,当天晚上夏某持C1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苏州市某路段非机动车道撞上了迎面驶来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导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姚某受伤。后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夏某准驾不符且驾驶无牌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夏某因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并负有责任而导致较重失信。

        交警提醒:准驾车型是对驾驶人驾驶某种特定车型的资格许可。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将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隐患。而根据《信用办法》规定,一旦准驾不符发生事故并承担责任的,不管是什么程度的事故责任,都将构成较重交通失信。

        原标题:我省超万人较重严重交通失信

        (来源:中国江苏网-新华日报)

        本文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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