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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路条例》实施
2015-12-01 
        本报讯

        (记者魏星)《江西省公路条例》12月1日在全省正式实施。11月30日,宣传贯彻《江西省公路条例》电视电话会召开。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志武,副省长李贻煌出席会议。

        该《条例》是我省公路管理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全面构建了公路工作的各项法律制度。针对乡村公路建管养责任主体不明确的问题,《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以及村道的组织建设、养护和管理。在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方面,《条例》明确,除财政拨款外,公路建设资金还可以通过贷款、接受赠款捐款、组织或个人投资以及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方式筹集。《条例》对公路养护管理主体和方式也进一步明确,公路养护应当推行养护管理和养护作业分离,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单位承担公路养护作业,实行合同管理。此外,《条例》还对公路治超作出规定,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要求建设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治理信息平台,完善监控网络。

        作者:魏星

        本文来源:大江网-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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