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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按照农村还是城镇标准赔偿
2015-12-07 
        学生的户籍在农村,如果在县城上学且寄宿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被交警认定为无责,那么这个学生向事故责任人索赔的标准是按照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

        坐在电动车后座被撞伤

        2015年6月,刘新驾驶面包车沿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与前方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张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张强及坐在电动车后座上的儿子张琦受伤。经济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刘新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强、张琦不承担事故责任。

        面包车的所有人为刘新,他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该车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刘新已赔付原告张琦医疗费2000元、张强医疗费1000元。

        赔偿标准起争议

        这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案件,但却因为张琦的身份而有了特殊性。张琦是一名小学在校学生,根据户籍信息实际居住地是农村,按说无法适用2014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的标准计算其损失。可济阳县济北小学出具的证明中载明,原告张琦系济阳县济北小学六年级六班寄宿学生,入学日期为2013年9月,已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到底应该按照哪个标准赔偿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琦的户口虽为农村户口,可至张琦起诉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其伤残赔偿金可以按照2014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的标准予以计算。

        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琦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65975元(其中伤残赔偿金按照2012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的标准予以计算);被告刘新给付张琦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15878元。

        未成年人案件体现保护原则

        主审法官介绍,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法律上还是真空地带,司法实践中也无较成熟的应用。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除了要依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查明事实外,在审判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普遍性及特殊性,作出合法合理合情的判决,使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都能够在个案审理过程中体味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及人性,使每一个当事人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要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本报记者冯瑜)

        本文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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