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路桥资讯 > 正文
青海兴海县致9人死亡交通事故肇事司机获刑
2015-12-07 
        原标题:青海兴海县致9人死亡交通事故肇事司机获刑

        中新网西宁12月7日电(孙睿)记者7日从青海省海南州兴海县人民法院了解到,于2014年10月13日青海省海南州兴海县河卡镇214国道致9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韩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目前案件已审理终结。

        2014年10月13日18时30分左右,一辆自重约12吨的重型吊车在行驶至青海省海南州兴海县河卡镇境内时失控,撞向路边车辆和人群,事故造成9人遇难,其中,5名路人当场遇难,2名重伤者在送往该院途中死亡,另2名在抢救过程中死亡。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警方人士说,事发时正值学生放学之际,街道上行人车辆较多,很多人和车辆因避闪不及被卷入了这场意外之中。

        据青海省海南州兴海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宏介绍,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底,被告人韩某某受车主靳清磊口头雇佣,负责在青海境内花石峡到久治高速公路项目部驾驶车牌号为青A59996的徐工牌重型非载货吊车,期间,被告人韩某某发现车辆前轮刹车异常有响声后,未通知车主,自行人为拆除该吊车前两轮制动,使之处于无效状态,一直没有维修。被告人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自行拆除其驾驶车辆前轮制动,行驶中频繁使用行车制动系统,导致车辆制动效能显著下降,致使该车失控后冲向河卡镇区,先后与14辆小型客车、1辆大型自卸货车及6辆摩托车、二层房屋1栋、路上行人发生碰撞,造成9人死亡、2人重伤、11人轻伤、2人轻微伤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由于肇事司机韩某某在发生事故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黄宏说,后经本院组织调解,被告人韩某某及青A59996号重型非载货吊车车主靳清磊与被害人及其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9名死者家属每户10万元(人民币,下同),合计90万元;赔偿11名伤者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49500元,赔偿12名受害人财产损失374320元;赔偿二层房屋房主财产损失60000元。(完)

        文章关键词:交通事故重伤死亡肇事司机

        我要反馈保存网页

        
Copyright © 2007-2022 cnbridge.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务热线:010-64708566 法律顾问:北京君致律师所 陈栋强
ICP经营许可证100299号 京ICP备10020099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