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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2015-12-09 
        姚选民贺培育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重大课题,有许多东西需要深入探索,但基本的东西必须长期坚持”。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指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明确其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不仅仅是因为我们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更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独特性所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是西方意义上的法治道路,也不是传统中国的法制道路,而是中华民族面对近代以来现代性所引发的全球化困境,不断实践和摸索出来的,是中国共产党人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征途中首先洞察到了这一“秘诀”,并予以理论化。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和政治领导核心,最能确保中国法治道路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须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旨归。中国法治道路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它是以维护、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其最终目标和努力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仅仅是维护、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外在条件因素,也与人民当家作主内在相融:它是对广大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方式的法律化、制度化。从具体法律纠纷的解决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者;从对基本生活方式的维护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广大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的捍卫者。

        须首重科学立法。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须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原则。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前提是科学立法,若立法环节无法实现科学化,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目标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法治”最终就会沦落为“法制”。科学立法,不仅要重视国家层面或具有相当普遍性的立法,也要重视具体部门或单位的规则制定。国家法的制定常常会受到全社会关注,其立法的科学性有很强的外力监督。在这种情况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尤其要重视具体部门或单位内部的“立法”或规则制定。因为所在部门或单位的法治质量状态,很大程度影响着人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和态度。

        (作者单位: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本文来源:华声在线-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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