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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上醉驾出车祸被免处省检察院抗诉后改判缓刑
2015-12-15 
        高速路上醉酒驾驶,还发生车祸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究竟该对此行为的醉酒司机如何处理?在一、二审法院都依据醉酒司机具有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判决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免于处罚。

        这起危险驾驶案罕见地引起省检察院抗诉,认为量刑轻了。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省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对司机改判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泸州市龙马潭区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5月10日晚,原审被告人张宇酒后驾驶一辆货车驶入高速公路,发生车辆撞上公路左侧护栏,致使车辆及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接群众报警电话后赶到现场,将涉嫌酒后驾车的张宇送至医院抽血备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张宇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9.5㎎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一审法院认为,张宇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悔罪表现及本案的具体情节认为可以免予处罚。对此,龙马潭区检察院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提出抗诉,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宇没有发生致他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且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良好,依法应从轻处罚,对张宇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因此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泸州市检察院认为,该裁定认定张宇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确有错误,遂提请省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审查认为,张宇醉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系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具有两个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张宇到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仅属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并非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不应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张宇已实际造成公路防护栏和其驾驶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不能因交通事故中没有造成他人受伤而否认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省法院采纳省检察院意见,认为张宇的危险驾驶行为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遂撤销原判,判处张宇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成都商报记者王英占

        同步播报

        客运车辆超员94%司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移送起诉

        12月3日,绵阳市三台县交警查获了一起客运车辆严重超载行为,准载19人的客运车辆,竟然载了37人,超载高达94%。执勤民警介绍,经调查取证,驾驶员龙某对其严重超员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交警部门获悉,根据今年11月1日最新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客运车辆严重超员、超速,将面临刑事处罚。司机龙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目前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据悉,这是四川范围内目前公开的第一例客运车辆因严重超载被以刑事案件立案的案件。况宗武成都商报记者汤小均(来源:成都商报”字样。违反上述声明者,)

        本文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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