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312国道沪宁段提前终止收费经营权补偿安排的进展公告
2015-12-2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按照江苏省政府要求,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7月15日八时开始全面停止312国道南京收费站、洛社收费站(含堰桥收费点)、西林收费点收费,并撤除了以上收费站点;于2015年9月16日零时全面停止312国道戴家门收费站、奔牛收费站、望亭收费站和古南收费站收费,并撤除了以上四个收费站,提前终止本公司对312国道沪宁段的收费经营权。省政府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对提前终止312国道沪宁段收费经营权给予本公司一定的经济补偿,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2年7月6日及2015年9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news.hk刊登的相关公告。
2015年12月21日,本公司收到江苏省国资委《关于撤除312国道沪宁段收费站提前终止收费经营权经济补偿的批复》(苏国资复[2015]195号),批复内容如下: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省政府有关批复意见,同意对撤除312国道沪宁段收费站、提前终止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312国道沪宁段收费经营权,由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从留存收益中支付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316,049,634元。
有关补偿的后续进展情况,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本文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责任编辑:黄欢_NN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