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
2015-02-24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和完善有序的市场竞争和退出机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对所辖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的,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自治区交通厅主管全区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区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盟市、旗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盟市、旗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组织和范围

        第四条盟市、旗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分别成立考核组,考核组人员为从事客、货运输管理、运政执法、车辆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1人以上。考核组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盟市、旗县级考核组的人员可以相互交流进行考核工作。

        第五条考核期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进行。具体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按《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附件一)执行。

        第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查处的营运车辆违法违章经营行为,除做出行政处罚外,要记入《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记录卡》(附件二)。该记录卡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做出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存;第二联交发生违法违章经营行为的运输企业;第三联由处罚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抄告其车籍地盟市或旗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七条车籍地盟市或旗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及时将违法违章情况记入本单位的质量信誉档案,并要按月进行汇总。外盛自治区、直辖市抄告的违法违章行为也要记入。

        第八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通过本单位或指定互联网站按月公布所辖运输企业的安全事故、违法违章行为、服务质量等信息,以便运输企业核查和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考核办法和要求

        第九条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除按照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评定外,同时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考核期内发生一次以上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交通责任事故,但未发生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和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的,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确定为AA级。

        (二)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确定为A级:

        1、运输企业有两个以下(含两个)子公司考核等级为B级的;

        2、运输企业所属营运车辆审验率,客车在80%—95%,货车在60%—70%之间的。

        (三)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确定为B级:

        1、运输企业有两个以上子公司,且有50%以上考核等级为B级的;

        2、运输企业所属营运车辆审验率,客车低于80%,货车低于60%的。

        第十条运输企业应当在次年的1月底前完成质量信誉考核的自评工作,并在2月10日前向住所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以下自评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企业经营基本情况(附件三);

        (二)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报告(附件四);

        (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分公司仅提供副本)及复印件;

        (五)与提交的质量信誉考核信息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盟市或旗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自评材料后,应当于次年的3月底前完成对辖区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初评工作。初评结束后,各盟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辖区的企业考核情况汇总,在当地主要媒体或指定互联网站上进行为期1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公示完成后,盟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权限对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进行评定,将评定后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报告》反馈被考核运输企业,同时抄送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机构。

        子公司应在3月15日前完成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述工作,并于3月20日前将子公司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反馈母公司及负责母公司质量信誉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逾期没有反馈的,负责母公司质量信誉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视为其子公司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

        第十三条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记录在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检查(考核)记录”栏里,并加盖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专用章(式样见附件五)。

        同时具有道路客运、道路货运质量信誉等级的,则分别在副本上加盖等级专用章,并分别在印章前签注“客运”、“货运”字样。

        第十四条评定工作结束后,盟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于每年5月31日前将辖区内所有运输企业上年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上报盟市交通局,盟市交通局审核后上报自治区交通厅,并附辖区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汇总表(式样见附件六)。交通厅于每年6月30日前在交通厅门户网站(www.nmjt.gov.cn)上公布上一年度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运输企业(包括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整改期为一年;上两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的,整改期为半年。整改日期至评定工作结束之日计起,由运输企业住所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整改具体工作,同时要抄报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整改期内,暂停受理客运班线新开、增班以及增加道路运输经营范围的业务。整改期结束时,由做出整改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解除整改。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中营私舞弊导致评定结果不真实的,应对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道路运输企业,包括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业务的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运输企业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第十八条个体运输经营业户的质量信誉考核参照《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执行,其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由各盟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行公布。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关于对发生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户给予道路客运行政处罚的通知》(内交运管发[2005]44号)同时废止。

        
Copyright © 2007-2022 cnbridge.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务热线:010-64708566 法律顾问:北京君致律师所 陈栋强
ICP经营许可证100299号 京ICP备10020099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