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项目及操作规范: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使公路改线的审批
2015-02-24
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使公路改线的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270)
名称: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使公路改线的审批
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9号,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尝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是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2005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作业,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二)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三)涉及高速公路的,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实施主体: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相应的设计资质;
(二)建设工程设计论证可行;
(三)工程施工单位具有高速公路施工资质;
(四)建设工程对高速公路影响的技术论证可行;
五、实施对象、适用范围
实施对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适用范围:全区高速公路
六、申请材料
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批文
(二)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及其评审资料(如影响公路技术状况的,还应提交对公路技术影响的评审报告);
(三)涉及高速公路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六)申请人的情况证明(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七)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七、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行政审批不收费。但申请项目造成公路损坏的,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补偿费;
(一)收费标准:《关于正式制定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76号]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1)2115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