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5月1日起施行
2015-04-24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4月1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机动车行经学校、医院、车站等公共场所出入口时,应当减速慢行、避让行人。还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减速避让;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携婴者、盲人以及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通过类似内容,通过法律的严肃性体现对生命、对合法交通权益的尊重。
《条例》中还对四类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作出规定。
营运客车、危化车、重型车辆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将被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
损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或者影响其功能的行为,包括遮挡交通安全设施;在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或者张贴广告牌、指路牌、宣传标语等物品;设置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相混淆的招牌、符号、图案;设置干扰驾驶人视觉的红、黄、绿三色灯源或者其他容易产生眩光、反光效果的物品及其他损毁或者影响其功能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驾驶机动车时,有下列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包括:非紧急情况下急转、急停、骑线行驶;吸烟、饮食、向道路上抛撒物品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赤脚、穿拖鞋。微型、小型载客汽车后备箱载物应当固定箱盖,不得遮挡车窗。
另外,机动车在导向车道内变更车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