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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新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十年内不得挖掘
2016-01-05 
        新华社济南1月3日专电(记者王志)在不少城市,马路被反复开挖导致的“马路拉链”现象时有发生。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十年内不得挖掘,这一控制时限是目前全国各类城市中最长的。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城市道路挖掘量不断增多。但由于投资主体多元化,设计建设管理标准不统一问题严重,特别是地下管线等配套设施不完善,挖掘频率高,重复挖掘,修复不及时不规范,影响了广大市民的出行及生活。

        为有效解决“马路拉链”问题,新出台的《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完善了统一规划、统一挖掘、严格修复的城市道路监管体系,明确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未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杜绝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随意性。

        济南市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十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应当于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道路挖掘计划,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年度挖掘计划并及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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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尹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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