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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一路边“大坑”夺人命交通局被判赔14万
2016-01-06 
        东方今报信阳讯罗山县一男子刘某骑电动车回家的路上,经过县道的一拐弯处时,连人带车掉进路边一坑中摔伤,经治疗一段时间后不幸身亡。1月4日,罗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生命权纠纷案,判决罗山县交通局承担一定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2014年8月1日夜8时许,刘某骑电动车沿某县道向其家方向行驶,行驶至其家所在县道的一小拐弯处时,连人带车掉进其右边一大坑中摔伤,村民发现后报警,刘某被送至医院治疗,之后身亡。

        据了解,刘某出事地点为距离公路很近侧边一坑,坑较深,事故发生地路边长满杂草。事故发生后,该坑的排水经整理修缮后进行了填平。此前,也曾发生过多起在该坑摔伤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受害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地点距其家近,周边路况应熟知,且在拐弯处,时间为夜晚,其应更加注意行驶安全。故对其受伤死亡后果应负主要责任,承担事故70%责任。

        根据《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依照该规定,罗山县交通局应为本县县道管理的主体;县道、乡道两侧边沟外缘起一点五米的土地为县道、乡道用地范围,受害人出事公路为县道,出事地点距路边较近,应属被告管理范围,该地点为一较深排水坑,罗山县交通局应负责修缮完好,故对受害者受伤、死亡承担一定责任,向受害人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万元。(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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