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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被判赔2.6万元
2016-01-06 
        兰州海石湾高速公路收费站发生一起连环碰撞事故,半挂车驾驶员被甩出车外当场死亡。事发后,死者家属认为收费站未启动相应措施保持道路畅通也应担责,于是将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及多辆事故车辆所属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1月5日,红古区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应赔偿2.63万元。

        案情回放

        2015年4月30日4时30分许,李某驾驶的宁E半挂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京藏高速海石湾收费站时,与前方排队等候的陶某驾驶的苏J半挂货车、马某丙驾驶的甘N半挂货车发生连环碰撞,事故造成李某当场死亡、乘车人李某林受伤。经交警认定,李某承担主责,陶某承担次责,马某丙、李某林无责任。对于事故原因,死者家属认为,根据高速公路有关管理规定,收费道口全部开启后,待交费车辆排队超过200米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启动应急措施,保证道口畅通,但此起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堵塞2公里,没有完全开启收费道口,更没有启动紧急措施放行排队车辆,高速公路收费站是本次事故的全部过错方,依法应承担原告的各项损失。苏J半挂车超宽、超长并且遮挡尾灯,没有在车后150米处放警示牌,应当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将李某甩出车外之后又撞到宁E半挂车的前车板,造成李某当场死亡于气罐之上,属于宁E半挂货车的第三者,因受害人李某在事故发生时的身份已从“车上人员”转变为“第三者”,因此宁E车辆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死者家属将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及以上各车辆的所属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以上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69.78万元。

        法院认定

        红古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没有遵守“应当根据车流量开启足够的收费道口。收费道口全部开启后,待交费的车辆排队超过200米或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启动应急措施,保证道路畅通”之规定,且经合法传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认为是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故结合事故认定书及案情,法院对于事故责任的划分为:李某、陶某、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按照6.5∶3∶0.5的责任承担为宜。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赔偿死者家属2.63万元。

        作者:李辉张爱菲

        本文来源: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责任编辑:黄欢_NN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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