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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8 
        深圳新闻网12月23日讯(记者张玲通讯员马堃)近日,由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某非法捕捞一案经法院一审审理作出判决,被告人林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本案系广东省首例因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而被判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案件。自2014年8月起,林某每日驾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到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跨境大桥以东(113°58′48.58″E,22°31′03.77′N)禁渔区海域,从其事先放置在海中的定置串联倒须笼中,取出捕获的鱼、虾、蟹,再将定置串联倒须笼放回海中,以此捕捞水产品牟利。

        8月6日晚,广东省渔政总队深圳支队执法人员在深圳湾海域开展执法检查时,林某被当场查获,其作案工具船舶、定置串联倒须笼亦被缴获。

        经测量,被缴定置串联倒须笼网目尺寸均小于农业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25毫米)。经渔政部门认定,被缴泡沫竹筏为“三无”船舶,被缴定置串联倒须笼为禁用网具。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情节严重,符合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追诉标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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