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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执法“老大难”问题现在有法了
2016-01-09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实施“满月”,一线交警谈变化

        本报记者蒋京洲

        摩托车是否能上高速?占用应急车道如何处罚?以往,这些都是困扰人们出行和交警执法的“老大难”问题。

        2015年12月1日,我省首部涉及高速公路建设与养护、经营和服务、交通安全管理等内容的地方法规——《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首次对私家车占用应急车道如何处罚,摩托车能不能上高速路,客货车能否占用小车道等焦点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对这些上位法中没有,或规定不明的内容,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实际加以明确细化,让高速交警执法更加有法可依。

        如今,《条例》实施已满一月,实施情况如何?在执法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和困难?近日,记者走访了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支队,听一线高速交警谈《条例》实施后的焦点问题及变化。

        

        A摩托车上高速路已明令禁止

        摩托车到底能不能上高速路,这个话题曾经是争论的热点,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令禁止,只规定摩托车上高速路行驶时速必须高于70公里。

        然而,实际情况中,四川地区多山路,冬天山区气候恶劣,地面还会结暗冰,摩托车在高速行驶时,稳定性明显低于四轮汽车,非常危险。

        内宜二大队一中队指导员韩进东说:“以往,由于没有法律条款支持,对于试图驾驶摩托车上高速的驾驶人,我们一般在高速入口设立禁摩标识加以拦截。如果发现在高速路上行驶的摩托车,也只能采用教育、劝返等形式加以管理。”

        此次《条例》明确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悬挂试车号牌的机动车,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禁止进入高速公路。

        据了解,《条例》实施后,全省高速交警会在省内所有高速入口设置禁令标志,如果摩托车驶入,将根据第57条规定,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处罚,从而形成有效的执法威慑。

        B

        占用应急车道明确罚款200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占用应急车道没有明确规定,其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因此,在过去对于占用应急车道的处罚中,尽管我省交警一般采取顶格处罚:200元,记6分。但缘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自由裁量规定,有时候也很容易出现“扯皮”。《条例》对应急车道作了明确界定:系高速公路行车道边缘线以外可供车辆在紧急情况下停车或者行驶的硬路肩区域。其第56条明确规定:在“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的”将处以200元的罚款。

        记者发现,去年中秋与今年元旦“小长假”出行,我省查处的占用应急车道违法数量相差无几。省交警总队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占用应急车道不是单纯加大处罚力度就能解决的,还有执法、宣传、教育等诸多因素。

        此外,非紧急情况禁止占用应急车道,紧急情况又该如何界定?《条例》作了具体解释。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人员轻微受伤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将车辆移至就近服务区、收费站外等地点,再协商处理或者报警;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事故车辆不能移动的,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来车方向150米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路外安全地点,并立即报警。

        C

        客货车占小车道视情况分析

        以往,很多司机对于高速路上车道如何行车就存有疑虑。客货车和小车在高速上应当“各行其道”固然没有问题,但在实际的行车情况中,在超车或者避让时难免会占用对方的车道。那么,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置呢?《条例》第42条对此给出了明确规定,高速公路同方向为2条行车道的,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大、中型载客汽车可以借用小型客车道超车,超越后应当及时驶回客货车道;同方向为3条及以上行车道的,左侧第一条行车道只允许小型客车通行,禁止其他车辆驶入。

        有人对这条规定表示了疑虑,“客货车不能驶入小车道,那么小车是否还可以像以前一样走客货车道呢?”另外,在借用小车道超车的时候,具体怎么认定呢?

        韩进东告诉记者,“高速公路的客货车道本来就是‘混合车道’,小车当然可以行驶。在关于借用车道超车的情况认定上,我们也会通过巡逻交警、监控摄像机进行多方采证。比如说一辆车,它前面没有任何情况,旁边的车道上又没有其他客货车行驶,那么这时候占用小车道进行行驶就是不合理的,要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的处罚。而正常的超车行为很容易判定,因此根据现场或者监控的采证,我们是不予处罚的。”

        D

        经营方责任落实协力入口治超

        《条例》实施后,明确规定了在治理高速公路超载、超限中高速公路经营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三方责任,要求高速公路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计重检测设施,对货运车辆进行计重检测,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如果高速公路经营者在入口放行违法超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根据《条例》第29条规定,将“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没收放行车辆的全部通行费,并按照放行车辆数每辆处以2000元罚款”。

        并且,《条例》规定了高速公路经营者发现超载、超限车辆时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据高速交警介绍,以往高速交警部门都是派人到高速公路各个出入口蹲守,监督查处超载车辆。如今这个责任明确到高速公路经营者上,一旦发现超载、超限车辆,就分别告知高速交警或者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届时再派遣专人到现场进行处理。

        E

        “新”工作发布路况信息

        以往,我省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定期发布路况信息的管理经验,如今也固化为法律的形式。《条例》第45条规定,交管部门负有发布高速公路危险情况、关闭或者恢复通行的责任。

        据介绍,现在交警部门发布信息的渠道更加多样,时效性更强。除了借助传统的新闻媒体、广播、电台等形式,交警也可以通过官方微博微信发布时效性、互动性更强的路况信息。同时,通过使用高速路上配置的LED显示屏等硬件,为司机提供醒目的实时信息。

        除了信息发布以外,《条例》明确规定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行路段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告。据悉,限行路段的具体制定工作正在根据省政府相关规定紧密开展过程中,一旦工作完成,将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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