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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道路实行车辆限行管理的暂行规定
2016-01-15 
        为缓解城区交通拥堵,均衡城市外环内网道路内的交通流量,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切实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出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决定对城区道路实行车辆限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具体措施规定如下:

        一、核定载质量为1吨以上(含1吨)的货车、核定载客19座以上(含19座)的客车、电动自行车以及各类摩托车,每日07:30至20:30在以下起至道路的区域范围内限制通行:东起湟中路,西至海湖路;南起昆仑大道,北至祁连路(起至道路不包含在限行范围);以下道路同时段限制通行:小桥大街(天津路以南),门源路(小桥大街至朝阳东路),朝阳西路(祁连路至天津路)。可以通行的道路为:南北过境桥(电动自行车以及各类摩托车除外)、天津路。

        二、核定载质量为5吨以上(含5吨)的货车每日07:30至22:00在以下起至道路的区域范围内限制通行:东起明杏路,西至通海路;南起奉青路,北至天津路(起至道路不包含在限行范围);以下道路同时段限制通行:宁张路(天津路至刘家沟路),朝阳东路(新村路以南)。可以通行的道路为:天津路、朝阳东路(新村路以北)、南北过境桥。

        三、未取得绿色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每日07:30至22:00在以下起至道路的区域范围内禁止通行:东起明杏路,西至通海路;南起奉青路,北至天津路(起至道路不包含在限行、禁行范围)。未取得绿色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可以通行的道路为:南北过境桥。

        四、每日07:30至09:00、11:30至12:30、14:00至15:00、17:30至19:00四个高峰时段内,标有统一标志的邮政专用汽车以及洒水车、除尘车、清扫车、垃圾清运车、园林绿化车等路面作业车,不得在主城区限行、禁行的道路内通行、作业。

        五、市政、通讯、电力、给水、排水、燃气、卫生防疫、环保监测等工程救险车,除紧急救险任务外,不得在主城区限行、禁行的道路内通行、作业。

        六、城市公交车和标有统一标志的专用校车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线路通行。

        七、区、县城乡公交车和从事客运的长途班车,严格按有关规定的线路通行,严禁在城区道路上随意停车揽客。

        八、旅游车和通勤车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通行证通行,在指定的临时停靠点停车时应做到即上即下即驶离。需要长时间停放的,应当将车辆停放在各辖区的专用停车场内。

        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管控区间道路的交叉口、匝道口、上下线和分流合流交汇处,设置安装禁令标志和交通技术监控等设施。

        十、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必须严格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护栏及其交通辅助设施的指示信息通行,违反本通告规定车辆在限行、禁行范围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一、消防车、救护车、军车、警车、运钞车等特种车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通行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由西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2016年1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14日,2015年8月10日发布的《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主城区道路实行车辆限行、禁行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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