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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怪:交通事故不查司机是否酒驾?
2016-01-16 
        

        行人过马路,即将到路边,却被左方行来的一辆小型客车撞飞。交警部门认定行人与司机负有对等责任,引发行人及亲属不满。在该起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没有对驾驶员进行血液、尿液检测。这一全国通行检测做法,在广东东莞就成为放弃的怪事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茶山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东公交认字【2015】第B64号)载明:2015年12月15日19时30分许,司机刘某驾驶小车客车从东往西行驶,途径一大市场路段,在行驶过程中该车车头右侧与从左往右横过马路的行人田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行人田某为安徽省临泉县在东莞打工的中年男子,事故发生后其妻子紧急将他送到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重度开放型颅脑损伤、颅骨骨折、鼻骨骨折、门牙多颗脱落、右额硬膜外出血、面部多出损伤、颅底骨折等多处损伤,形成脑血肿,双肺挫伤。医院在田某入院当天下达病危通知书,目前伤情严重正在进一步治疗之中。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与行人负有同等责任,令行人及亲属不服,后来发现的诸多案情细节更令他们生疑。

        交警部门没有对驾驶员刘某进行血液、尿液检测。交警部门仅提供了两张图片,第一张有驾驶员拿测试仪但看不清测试读数,第二张有测试仪读数为零但看不到被测试人,两张照片均无测试时间。“第一张图片明显看出测试仪根本没有开机”。

        2015年最新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及司法解释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人亲属对交警部门不作为表示不满和怀疑,“未进行抽血或尿检,无法排除驾驶员酒驾的可能,无法证实驾驶员是否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未进行车辆事故前速度检测,无法排除超速驾驶可能。”

        案发后,办案民警对行人田某的妻子开展问讯笔录,但是办案现场仅仅有一名民警做问讯笔录,当时田某多名亲友在场,并拍下了照片。

        据此,行人田某在安徽律师的帮助下,于2016年1月11日向东莞交警支队提出《责任认定复核申请补充意见》。除了上述多项情况反映外,他们还认为“驾驶员陈述发现行人时行人离车3至5米,发现危险时以为行人能通过,就轻轻点了一下刹车,并往左打方向避让,当时没来得及鸣喇叭,这说明驾驶员没有认真观察前方路况,疏忽大意,没有采取急刹车、鸣喇叭等紧急措施。驾驶员陈述行人是慢慢步行横直过的,在他车临近时他步行速度加快了。且不说这一说法只有驾驶员陈述(现场监控有光盘在卷但未能看),那便情况属实,结合车头右侧与行人碰撞可以看出,当行人发现对面来车距已几米远且已向左打方向避让的情况下,加快步伐向右走也是合理的避让措施,只是驾驶员向左打方向不果断、避让速度慢才导致碰撞发生。行人的行为不属于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折返的情形,行人对碰撞的发生无任何责任。”

        该《复核补充意见》提交当日,东莞交警支队即作出《复核受理通知书》。“决定予以受理,自即日起三十日内对该案作出复核结论”。

        据行人田某亲属回忆,案发后他们在东莞当地请了一名律师,律师却在电话里告知,办案民警征求意见:是否要对案件私聊他们当即予以拒绝。1月11日,田某委托律师同时向交警部门提出《伤情鉴定申请书》,他们认为田某构成重伤,请求予以法医学鉴定,追究驾驶员的刑事责任。警方予以拒绝并被告知伤情鉴定是你们自己的事情,再次请求警方出具鉴定委托书也被拒绝。亲属询问一家法医学鉴定机构,被告知没有司法部门的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申请该类伤情鉴定。(王霖、刘富强)

        来源:中国网法治中国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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