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将严打销售不达标行为
2016-01-19
本报北京1月18日讯记者郄建荣环保部今天发布两个公告(其中一个是与工信部一起发布),对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车辆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给予公开。环保部要求,这些车辆的生产企业应确保制造和销售的车辆达标;环保部将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不达标产品行为。
环保部在与工信部联合发布的公告中说,经国务院同意,根据油品升级进程,分区域实施机动车国五标准,其中,自2016年4月1日起,东部11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盛辽宁盛上海市、江苏盛浙江盛福建盛山东盛广东省和海南省)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同时,全国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以及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而今天发布的4号公告则透露,由于自2015年10月1日起,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其排气污染物排放已经实施《非道路标准》第三阶段标准,因此,环保部要求,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装用不符合《非道路标准》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农用机械除外);自2016年12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农用机械不得装用不符合《非道路标准》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
环保部在两个公告中均强调了企业的责任。环保部称,汽车生产、进口企业(包括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据悉,环保部称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对新生产、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车辆的,严格依法处罚;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车用燃油管理,推动油品升级,确保燃油质量;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非道路标准》要求的企业,环保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