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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上大坑夺人命交通局被判赔偿
2016-01-26 
        身边的事儿

        80后男子骑电动车回家的路上经过县道的一拐弯处时,连人带车掉进路边一坑中摔伤,经治疗一段时间后不幸身亡。

        据悉,2014年8月1日晚上8时许,受害人骑电动车沿某县道向其家方向行驶,行驶至家附近县道的一个小拐弯处,不幸连人带车掉进其右边一个坑中摔伤,村民发现后报警。派出所民警及时出警后叫一辆车将受害人送至医院治疗。经鉴定其构成一级伤残。受害人出事地点,是紧挨公路的一个坑,坑较深,事故发生前路边长满杂草,该坑不易被发现。该坑系一横穿公路下边的排水沟。事故发生后,工作人员对该排水沟经整理修缮后进行了填平。据悉,该坑已发生摔伤多人事故。

        结果

        1月4日,罗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生命权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受害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地点距其家近,周边路况应熟知,且在拐弯处,时间为夜晚,其应更加注意行驶安全,故对其受伤死亡后果应负主要责任。根据《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依照该规定,罗山县交通局应为本县县道管理的主体。根据《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县道、乡道两侧边沟外缘起一点五米的土地为县道、乡道用地范围。受害人出事公路为县道,出事地点距路边较近,应属被告管理范围,该地点为一较深排水坑,罗山县公路局应负责修缮完好,故对受害者受伤、死亡承担一定责任。

        综合上述情况,罗山县法院酌定受害人承担70%的责任,罗山县交通局承担30%的责任,遂判决罗山县交通局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通讯员孔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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