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道路停车收费将重启缴费可通过手机APP全程自助
2016-02-02
由于失去价格调节作用,4个多月来,我市道路停车出现了私占泊位、久停不走等问题,加剧了交通拥堵和停车困难。
由于失去价格调节作用,4个多月来,我市道路停车出现了私占泊位、久停不走等问题,加剧了交通拥堵和停车困难。
为规范道路停车秩序,借鉴国内外各大城市的通行做法,我市决定对道路停车实行经营性收费,并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城管委、公安交管局等部门起草了《武汉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在市政府法制网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市政府将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将道路停车泊位特许经营权交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来经营,预计于年后启动招投标工作。
为了规范道路停车秩序,我市道路停车收费即将重启。昨天,新起草的《武汉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在市政府法制网公布,并面向市民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停车收费系统将引入手机APP、微信、网上银行、支付宝等线上支付方式,首次全程实现智能化管理和收费。
停车现状
车位频被霸占违停更严重
家住江大路的市民钱女士抱怨:此前在小区附近的建设大道道路两侧都有停车位,有人收费,总能抢到车位,现在免费了,停车位上却总是那几辆车,几天都不动,其他车辆很难停进去。
住后湖大道的市民邱先生则表示,收费取消后,小区周边的违停更严重了,一到晚上,双排违停甚至三排违停都有。
自政策实施以来,市交通院对四唯路、五福路、六合路、京汉大道、中山大道、胜利街等区域道路跟踪分析,统计发现违停情况较以前增加了近30%。同时,受占道停车、绕道停车等影响,有划线停车位的路段交通拥堵更为严重。监测分析,这些路段平均车速下降15%。还有部分商业门店利用锥形筒、桌椅等物品长期私自占用停车泊位。
目前,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经突破210万辆,其中中心城区小型汽车约110万辆,按国际通行的1:1.2的泊位供需比例,约需132万个泊位。全市总停车泊位约105.5万个,缺口约26.5万个。专家表示,城市道路属于公共资源,应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并规范管理。
管理办法
手机APP可实现全程自助
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今后,我市道路停车将建成智慧管理平台,收费管理和服务也将实现智能化。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车主通过手机APP(或微信公众号)自助交费。
具体步骤为:车主首先在APP上注册,通过支付宝、网上银行、微信支付等对个人账户进行充值,当车辆停入泊位后,车主将车牌号和泊位编码输入APP,并根据自己预计的停车时间在APP上付费;如果停车超时,APP会提醒车主补交费用。
第二种是智慧停车管理后台直接通过ETC扣费,即当车辆驶入泊位时,泊位上安装的地磁将信息发送到停车收费后台系统,开始计时计费,同时路边巡检员手持仪器扫描车辆上的ETC终端,当车辆离开时,后台系统通过ETC扣费。
收费标准没有变化
重启后的道路停车收费将维持原来的标准。其中,二环线之内划为一类收费区域,早7点至晚9点之间,小型车(只占一个泊位)停车第1小时收费3元,自第2小时起每小时4元,每天累计不超过25元;大型车停车按实际占用的泊位数计时收费。二环线之外为二类收费区域,早7点至晚8点之间,小型车每小时2元,每天累计不超过8元;大型车同样按实际占用泊位数计时收费。上述两类区域内,停车15分钟内均免费,超过15分钟但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夜间(一类区域晚9点至次日早7点;二类区域晚8点至次日早7时)停车免费。
上述收费标准将在七个中心城区和武汉东湖风景区、东湖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化工新区四个功能区实行。黄陂、新洲、江夏、蔡甸、东西湖五个新城区则由区财政、物价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共五种方式缴纳停车费
除了前面两种智能停车收费办法以外,市民还有另外三种渠道缴纳停车费,全程不接触现金。一是拨打热线电话,根据语音提示进行电话缴费;二是用武汉通在泊位附近设置的自助缴费终端或巡检员处刷卡支付;此外,自助缴费终端上还可以通过扫描支付二维码、网上银行等方式支付。
解疑答惑
停入泊位多长时间开始计时?
《办法》规定,驾驶人使用移动通讯技术缴费的,应当自机动车驶入道路停车位后5分钟内,启动缴费程序和确定拟停放时间。驾驶人停车时间少于预存费用时确定的拟停放时间一个计费时间单位及以上的,余额退回驾驶人;驾驶人停车超过预存费用时确定的拟停放时间的,应当在车辆驶离停车位的次日24时前按照确定的计费标准,补交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计费错误的,由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根据实际停放时间收取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多收的费用应当退回。
哪些车位可以免费停放?
在规定的非交通繁忙时段使用道路停车泊位的;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警车及法律、法规规定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均免收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免费停车时段等事项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没有按时交费有什么后果?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未公示停车泊位使用时间、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补交停车费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可以依法追回损失,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登报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机动车所有权人名单,并纳入诚信系统。
(责任编辑:DF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