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路桥资讯 > 正文
厦门交警推“交通事故快处法”分分钟搞定一起
2016-02-04 
        

        在110指挥中心可以清楚地看到事故现常

        民警“坐镇”110指挥中心,就可以通过高清监控远程处理交通事故。

        本报讯(文/图记者黄璜通讯员周永宁刘建设)“这里不允许从主路往辅道变道,所以你是全责1发生在十几公里外的事故,民警“坐镇”110指挥中心就能通过高清监控探头,对事故现场进行全面勘察,清晰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还能调取之前时段的监控录像,分析事故发生原因。短短6分钟,民警不必到现场,就可以完成一起事故的处理,这就是我市“交通事故快处法”的神速。2日,记者体验了一把“快处法”。

        小贴士:其适用范围不设损失金额限制;民警会远程通过视频记录、电话询问等采集证据,证据采集完毕后,民警会要求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否则将依法处罚500元;当事方应在事故发生后72小时内,由原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人驾驶事故车辆各自到定损中心进行定损。

        远程快速处理

        作出认定的地点:110指挥中心

        平均处理一起事故耗时:10分钟以内

        2日上午9:11,环岛干道发生了一起两车刮擦,当事人拨打110报警。9:13,设在110指挥中心内的远程快速处理平台接到了指令,开始通过远程监控处理这起事故。只见民警迅速调整监控探头方向、拉近、对焦,事故现场就清晰地展现在屏幕上。当事的闽D912**灰色小轿车违规压线、变道,与后方正常行驶的闽D657**白色小轿车刮擦,灰色小轿车负事故全责。民警通过电话向当事双方说明事故责任,并在系统上完成事故责任认定的录入。这时是2日上午9:19。随后,当事人还会收到手机短信,内容包括定责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单号、查询密码等。

        据相关民警介绍,他们一天大约可以对近百起轻微交通事故进行远程认定。顺利的话,五六分钟就“搞定”一起轻微交通事故远程认定,“折腾”点的也不过11、12分钟。

        >小贴士:各方车辆损失均不超过3万元的,由交警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据“模糊责任”规则定责;民警当场认定事故责任,还会对当事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民警现场固定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待恢复交通后再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拒不撤离造成交通阻塞的,将被罚500元。

        民警快速认定

        作出认定的地点:事故现场或快处点

        平均处理一起事故耗时:20分钟左右

        位于洪莲路199号的快处点由思明交警大队莲前中队负责,这里不仅有民警24小时值班,还有定损人员每天12小时(7:30-19:30)工作。该快处点一天处理事故约20起,加上民警出警现场认定的,高峰期一天处理50起。

        2日上午11时许,民警接到报警称,在环岛东路一部混凝土搅拌车与一部小汽车发生碰撞。民警经现场勘查,认定混凝土搅拌车不按规定会车,负事故全责,要罚150元、扣1分。民警用移动警务终端现场采集证据,开出责任认定书和罚单。民警随后责令双方当事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事故处理过程加上民警驱车前往事故现场的时间,没有超过20分钟。

        【释疑】

        微信怎么

        “认定”事故?

        “微信认定”是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事故的辅助手段,对于保障事故受损方的合法权益而言,是一大法宝。

        在关注微信公众号“XMITCC”(厦门交警)后,在下拉菜单的“便民服务”中选择“轻微事故处理”,根据提示拍摄事故现场照片。照片上传后,“微信认定”平台后台人员可以马上看到当事人报称的事故发生时间、发生地以及现场的照片。

        工作人员会通过电话与当事人联系,实时连线指导,符合规定的就可以进入责任认定环节。

        【提醒】

        适用微信认定的情形

        适用微信认定的事故各方车损不得超过1万元,无需办理保险理赔的不在此限。

        不同意“微信平台”工作人员提出的责任划分意见的,可到快处点,转入“民警当场认定”流程。

        “微信平台”运行时间段为每日7:30-19:30,此外的时段,当事人应报警处理。

        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各方当事人各自自行或委托他人前往定损中心(港中路1699号)定损。(厦门网(微博))

        >
Copyright © 2007-2022 cnbridge.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务热线:010-64708566 法律顾问:北京君致律师所 陈栋强
ICP经营许可证100299号 京ICP备10020099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