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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交付五年内不得开挖
2016-02-19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市政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将不得开挖敷设管线!昨(18)日,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市(州)、县(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制定城镇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市政道路交付后五年内或者大修竣工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超出规定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制定道路挖掘计划报批,并向社会公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时,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有计划优先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进行规划与设计,尚未实施的,应当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作者:兰楠

        本文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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