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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速公路服务区将配建汽车充电设施
2016-02-23 
        2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从2016年开始,各地州市选定3-5批试点城镇开展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自治区公共机构及事业单位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以后逐年扩大应用规模;到2020年,试点城镇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达到一定规模,新增或更新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公共机构及事业单位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

        意见明确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重点发展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促进新疆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把公交、出租、环卫、公务、邮政、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用车作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突破口,扩大公共机构采购新能源汽车的规模。

        新增新能源汽车的同时,确保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网络化,基本覆盖试点城镇主要公共服务场所、车辆密集区域、商住小区和高速公路服务区,为此,要求各地、州、市政府要把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乡城市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制定充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在用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建设运营给予必要补贴;加快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驻地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位、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辅助,以城市充电塔、分散充电桩、充电站、智能充电桩、换电站为补充的,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

        此次发文明确提出“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快速充电设施,积极构建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网络”,这为新能源汽车不仅局限在市区代步工具,而能像加油加气车辆一样,穿梭在疆内各城市间提供了必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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